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8 16:06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

HHCR-2023-01010

怀政办发〔2023〕19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怀化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8日        


怀化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保障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提升保障对象满意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市城区(含鹤城区、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怀化高新区,下同)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委会、怀化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体制,形成住房保障多部门联审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工作经费列入各级各部门财政年度预算。

鹤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开发建设局、怀化高新区开发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分配、运营和退出等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方式

第五条  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

第七条  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租赁补贴标准应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发放,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三)收入、财产符合本地规定标准;

(四)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须在本地稳定就业、办理居住证并连续缴纳企业养老保险12个月(含)以上;

(五)未享受过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

(六)引进人才和工作退养在当地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住房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七)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委会、怀化高新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城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或由本人按本办法规定向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在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怀化高新区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向开发区公共租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签订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申请人准入部门联合审核机构,负责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申报信息。相关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依规免收相关费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享受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相关情况,核查申请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居住证办理情况。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有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资产)等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劳动用工备案、企业养老保险缴纳信息。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成员是否享受优抚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收入。

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成员纳税信息、现有住房和自有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资产)的现实价格。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

交警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车辆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一)受理。城镇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新就业人员和本地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汇总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在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怀化高新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开发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代表其向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有异议的通知申请人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核定情况,审核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会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怀化高新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轮候保障对象名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合格后,再向社会媒体公示。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对正在实施保障的对象和轮候对象每年进行资格复核,对个人和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及时进行清退或取消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复核结果。

第四章  分配与管理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和地点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可以采取随机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摇号、抽签等方式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分配对象按照分配排序选择住房,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金一年一交。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续租,按规定程序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不再符合条件的,统一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轮候期内符合本地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房屋租赁相关资料的,可予以发放租赁补贴,并视为已退出轮候。

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实现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期内给予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可设立最长住房保障期限,着力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对环卫、公交、快递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实施重点保障。对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镇残疾人家庭、易地搬迁新增人员、城市见义勇为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实物配租。对符合本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员工,剩余房源由鹤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开发建设局、怀化高新区开发建设局纳入本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一管理,统筹配租给本地其他保障对象。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在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怀化高新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和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委会、怀化高新区管委会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制定分配方案。准入条件、分配方案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分配情况须备案。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并对租金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符合规定(残疾人、孤寡老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鹤城区户口入伍的退役军人)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包括住宅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的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租金收入和罚款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督促承租人遵守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规定,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规划设施的用途。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委会、怀化高新区管委会应建立保障对象的部门联合审查机制。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书面通知和说明理由。

    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期满承租人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期满承租人有自有住房却拒不腾退的,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按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服务事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公开择优确定承接主体,规范服务标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升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章  资产与权属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鹤城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鹤城区人民政府所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鹤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怀化高新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委会、怀化高新区管委会所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怀化高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

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共建以及经批准的不同投资主体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出资份额明晰产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企事业单位投资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有。

政府投资建设、企业和其他机构捐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并依据土地出让条件和合同约定收回或回购的原廉租住房,产权归本地政府所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可登记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明确其权属,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按规定登记入账和编制资产报告。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用于融资抵押和抵押担保。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将保障性住房供给工作纳入真抓实干考核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鹤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开发建设局、怀化高新区开发建设局应当严格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目标管理,加快建设进度,强化分配入住,避免闲置。

第三十条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强化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应接受保障资格动态审核。动态审核主要依靠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自动比对开展。暂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管理的保障对象,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动态审核。

第三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在服务大厅和门户网站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利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依法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信用体系建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受理,记入公共租赁住房诚信管理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发生失信行为的个人或机构,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并进行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鹤城区、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怀化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失信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依法列入房屋经纪行业失信行为黑名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