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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431200/2024-003114 文号:怀政办发〔2024〕3号 统一登记号:HHCR-2024-0100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9-02-28
签署日期:2024-01-29 登记日期:2024-01-29 所属机构: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主题:市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4-01-29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HHCR-2024-01003

怀政办发〔2024〕3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        


怀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助力乡村振兴,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构建市、县、乡、村四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和管理系统。通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土地等流转交易信息的采集和共享,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集中发布;通过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的信息监测,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的动态监管;通过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按季度向主管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分析报告,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测预警系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体化原则。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一站式服务,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交易结算。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与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二)坚持规范化原则。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审核、权属确认、变更登记、交易鉴证、动态报价、转让拍卖、网络竞价、资金结算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三)坚持数字化原则。利用互联网、区块链、大数据、GIS等技术,构建数字化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全市农村资产、资源、土地等产权形成数字化标准化交易标的,实现流转交易市场信息对称、跨域流转、进场交易高效、产业招商精准匹配。

(四)坚持市场化原则。在坚持政策性、公益性的前提下,创新市场化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化运营能力,增加市场占有份额,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认可度。

(五)坚持公益便民化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为农服务、公益性为主的原则,采取保本微利经营策略,只向享受服务的受让方收取一定服务费用,保障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持续运行,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更方便、金融服务更快捷、惠农服务更高效。

三、机构组建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模式,由怀化市农林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规依程序成立怀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交公司”)。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授权,市农交公司组建运营怀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搭建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市农村经营事务中心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并按照“市级统筹、市县共建、八统一分、联网运营”的原则和要求,与各县市区进行共建或联网运营。

四、运营体系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由政府主导,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非盈利性机构,市农交公司负责组建运营,对转出方为农户个人或者村集体的,免收相关费用,主要依靠市场运作提升增值和溢价服务实现盈利,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市场风险。

(一)职能分工

1.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筹,包括信息发布、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指导服务、数据统计等工作,组织农村产权现场或网络竞价交易,承办市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业务;按照统一系统建设、信息发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割结算、交易鉴证、收费标准、服务要求和分级办理业务的“八统一分”要求,推动全市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互联互通,对接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搭建市县乡村四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全市一体化经营,为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综合化、社会化、数字化服务。引入中介机构,提供会计、价值评估、法律咨询、项目策划、宣传推介等专业化服务,促进农村产权市场价格发现和价值提升。引入银行、保险、担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与金融服务联动机制,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的项目给予金融支持。

2.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负责组织辖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资料审查、合同签订、价款结算、交易鉴证、资料管理、政策咨询、监督管理、培训指导等工作。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交易标的权属、受让方资格、土地规划和用途等交易资料和信息,组织招标和采购项目预决算。为入场交易主体提供农村金融、农业社会化等服务;构建县、乡、村三级服务体系;对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室的业务培训、指导服务。

3.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挂靠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专人负责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查验审核、登记录入,组织进场交易,提供政策咨询,做好资料归档备案和纠纷调解等。指导各村(社区)设立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室。

4.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室。负责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上报及宣传等工作。

(二)交易品种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县市区一定标的额以上的交易品种在省级和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现阶段流转交易品种及方式主要是: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含国家储备林),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但流转的具体经营内容和期限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7.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9.其他涉农产权。是指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闲置住宅,国有农林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涉农产权、资产处置等,农村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产业项目等涉农产权,可以采取招标、采购、出租、入股、招商和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

同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修订相应交易品种。法律有限制但中央已经部署实施改革试点的品种,仅限于在中央批准的改革试点区域范围内,严格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进行。

(三)交易主体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拥有的产权是否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由其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市、县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工商企业、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风险防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属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日常监管第一责任方,要强化风险意识,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要通过推动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和抵(质)押登记数据的信息交互,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提供依据,防止“一权多贷”“一物多抵”。各级政府要妥善处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重大意义和实践中的典型经验,积极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进入市场流转交易,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和交易平台功能,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营造良好氛围。

(三)完善考评机制。强化对各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督促检查,对重视程度高、工作推进扎实、成效显著的县市区予以表扬;对机构不落实、信息上报不及时、任务进度慢的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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