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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怀化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项目容积率认定及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431200/2024-001385 文号:怀政办发〔2024〕1号 统一登记号:HHCR-2024-010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9-01-05
签署日期:2024-01-05 登记日期:2024-01-05 所属机构: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主题:市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4-01-05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HHCR-2024-01001

怀政办发〔2024〕1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怀化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项目容积率

认定及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有关事项的通知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怀化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项目遗留问题的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尊重历史、民生优先、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施策”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怀化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项目容积率认定及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怀化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项目容积率认定及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用地项目。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含土地出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并经批准的房地产用地项目,不用补缴增加容积率土地出让价款。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用地项目容积率指标进行认定,并核算增加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三、房地产用地项目原容积率按以下方法进行分类认定: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明确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或按建筑面积换算后的容积率认定原容积率。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地块容积率或仅注明“按规划要求建设”等相应条款的,以相应的附图、附件、规划审批通过方案中明确的容积率或建筑面积换算后的容积率认定原容积率;如没有相应的附图、附件或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则以出让时土地评估报告中所设定的容积率认定原容积率;如评估报告中未设定容积率,则以出让时基准地价对应的容积率认定原容积率。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容积率指标中既有多层容积率指标又有高层容积率指标的,按高层容积率指标认定原容积率。

(四)由于历史原因,已经批准实施或虽未实施但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或规划批准的方案将未取得用地权属的其他用地纳入宗地总面积计算容积率的项目,按宗地总面积计算的容积率认定为项目容积率。

四、房地产用地项目核定容积率超出本通知认定原容积率的,按本通知要求补缴增加容积率(超出认定原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价款。

五、房地产用地项目增加容积率(超出认定原容积率部分)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以下计算方式进行核算:

(一)2010年12月19日前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房地产用地项目,以批准调整时间为评估基准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不同容积率的地价之差足额补缴。

批准调整容积率时间界定以市规划委员会通过时间、市政府批示时间、市政府批复时间及市规划技术审查会通过时间中较早的时间为准。

(二)2010年12月19日以后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房地产用地项目,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批准调整时的楼面地价进行核定。

(三)在不同时段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按照相应时段的标准分段计算后,累计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六、本通知认定的房地产用地项目容积率与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时按已认定的容积率进行修正。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的项目,兼容商业建筑按规划批准方案实施的,不用补缴土地价款;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且未明确兼容配套商业建筑比例的项目,配套商业建筑比例在10%以内的不用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超过10%的部分按本通知第五条要求核缴土地价款。原已核缴的不予退还。

八、增加容积率(超出认定原容积率部分)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程序进行核缴。

九、补缴的土地价款征收方式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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