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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重新公布《辰溪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8 15:49 信息来源:辰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一、关于重新公布《辰溪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必要性

随着城市的发展,生活垃圾的数量也在与日俱增,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首次提出“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02年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出台,正式拉开了开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序幕。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下文简称《纲要》),明文指出:“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四部委联名发布了《通知》。要求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市居民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2002年9月10日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下文简称为《意见》),文件指出:“已建有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要立即开征垃圾处理费,其他城市应在2003年底以前开征。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07年4月,为了应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存在日益突出的问题,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该《办法》第一次对居民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为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快我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辰溪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重新公布。

二、起草过程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我局《关于重新公布〈辰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辰发改价服【2016】2号)已到期,需重新公布。我局在认真研究其它县市已经出台的《关于重新公布〈辰溪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于2021年6月25日完成了《通知》的初稿。

2021年9月8日至9月13日,《关于重新公布〈辰溪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辰溪县政府门户网站挂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

三、《通知》主要内容

1、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凡在本县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2、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要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确保按时足额征收到位。

3、五保户和低保户凭民政部门的有效证件,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4、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应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并将本通知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减免政策制作成收费公示牌,挂在服务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6、本通知自发公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送审稿)经过近3个月的研究、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已趋于完善。《通知》按照司法局的意见或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


辰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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