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2-30 17:12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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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辰政函〔2020〕159号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打好“蓝天保卫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在县城及各乡镇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划定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主要指水稻、油菜、棉花、玉米及其他经济作物采收后的剩余物,包括落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五、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应进行劝阻。不听劝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主体责任,各村(居)委会对本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负具体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尤其在农作物收获关键期要派专人联村包保,开展宣传、巡查、引导、劝阻工作,确保农村群众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知晓率达到100%。凡因工作不力导致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农业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带头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收割机务必安装粉碎设备方能下田作业。

八、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揭发。举报电话:0745-5251268(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20年8月27日公布的《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辰政函〔2020〕98号)同时废止。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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