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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0-12-30 17:18 信息来源: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辰溪是怀化市农业生产大县之一,主要农作物常年播种面积98万亩左右,秸秆年产生量在30万吨以上。农作物秸秆直接焚烧严重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同时产生大量烟雾粉尘,带来威胁人类与其他生物体的健康、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引发火灾等一系列问题。

二、制定《通告》的依据

该《通告》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辰溪县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2020年辰溪县创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达标城市工作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中:在县城及各乡镇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主要指水稻、油菜、棉花、玉米及其他经济作物采收后的剩余物,包括落叶)。依据的是《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综合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监管机制,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抽测;

《通告》中: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通告》中: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通告》中: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依据的是《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通告》中: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应进行劝阻。不听劝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四、本《通告》的审查修改过程和听取意见情况

本《通告》征求了县政府办、司法局、林业局、公安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吸收和采纳了各方提出的宝贵的修改建议,同时按流程进行了多方会签,于2020年8月27日由辰溪县人民政府公开发布。但是2020年年末,怀化市人大在对辰溪县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通告在适用法律上局部地方有失严谨。2020年12月15日县人大召集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开了碰头会,鉴于出台该通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后决定:原通告废止,局部地方修改后重新发布。

经辰溪县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和县人大再次审查,认为该文件的修改程序和内容均合法、适当、协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范。

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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