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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9 09:18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431200/2022-008842
  • 文号:辰政办发〔2022〕4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22—01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7-05-15
  • 签署日期:2022-04-15
  • 登记日期:2022-04-15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县政府文件
  • 发文日期:2022-04-15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22—01001

辰政办发〔2022〕4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辰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出台的《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所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类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三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开展常态化审计监督,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一项一组或者多项一组的方式实施跟踪审计。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县审计局实施审计。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建设项目的部门应当将年度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项目审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等文件资料及时抄送县审计局。

第五条  县审计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或者监督责任。

(一)项目建设单位主要承担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管理、结算审核及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承担项目的立项审批、投资概算审批、招投标监管等责任。

(三)县财政局主要承担项目建设中财务活动的监管责任和建设项目的预(结)算审核责任。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承担项目建设的行业监管责任。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县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整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规范建设项目管理,划分管理人员权利和责任。

第九条  县审计局依据年度审计计划,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且项目合同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办理的基础上开展结算审计,在建设单位已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后开展决算审计。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建设类项目,县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审计监督。

(二)对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三)县委审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及县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专项审计任务。

(四)其他临时性审计任务。

第十条  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主要审计内容:

(一)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

(二)国家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四)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五)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

(六)招投标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工程造价及工程变更管理情况;

(九)建设成本核算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十)资产管理及交付情况;

(十一)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情况;

(十二)竣工决算报表编制情况;

(十三)投资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审计应当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承包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督促监理单位进行初审,建设单位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办理、整理归档相关结算资料;

(二)对于列入年度审计计划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审计局提交完整的、真实的、合法的项目资料。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程序,经批准后开展结(决)算审计;

(三)建设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对于合同中约定以县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也应当按照本款第一条的规定,完成结算审核办理后,按照相关程序,经批准后向县审计局提交结(决)算资料,县审计局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增加未按照相关程序批准,建设单位办理的结(决)算金额超过签约合同价或者财政评审预算的,县审计局在建设项目结(决)算审计中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应当重点关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并注重揭示以下问题:

(一)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虚假变更套取资金等问题;

(二)涉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及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等问题;

(四)其他违纪违规违法问题。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审计前该项目应完成工程结算;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前该项目应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开展跟踪审计,审计前该项目应已明确建设单位、资金来源并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复。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实施特点和审计资源等情况,采取分阶段或者定期的方式实施。

(一)采取分阶段方式实施的,应当按项目建设重点事项或者关键环节合理划分阶段;

(二)采取定期方式实施的,一般以半年或者一年为周期。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提供下列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一)立项批复、概算批复、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审批或者许可类文件;

(二)前期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审查、咨询、科研、竣工图纸等成果类文件;

(三)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等;

(四)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质检资料及监理资料等工程管理类资料;

(五)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六)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表等资料;

(七)交(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检验结论;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上述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拖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调查对象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短期或者长期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中,与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县审计局不得聘请与本单位领导干部有特定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开展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事项,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发现与项目有关的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属于社会机构和人员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议列入本县建设领域黑名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七)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情形;

(八)勘察、设计等社会机构出具的文件,造成项目投资存在重大偏差的;

(九)建设项目档案保管不善,造成档案不完整或者遗失的;

(十)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建议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县审计局应当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县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二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出台的《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湘委审〔2020〕2号)第九条的规定,县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按照年度完成的审计项目送审投资额和核减投资额的1%和7%分项计算,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出台的《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县委。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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