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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6-17 10:08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1-015589
  • 文号:辰政函〔2021〕63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21-000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6-06-03
  • 签署日期:2021-06-03
  • 登记日期:2021-06-03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县政府文件
  • 发文日期:2021-06-03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21-00003

辰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

通  告

辰政函〔2021〕63号

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为广大市民营造安定、祥和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辰溪县城市管理办法》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县城规划区(含规划控制区)。东至改线后的S250线(原S223线)以东400米(含德江山城小区、金石梅园、仙人岩林场小区、曹家人自然村、李家人自然村、广厦小区);南至锦滨镇锦滨村、锦滨社区、龙头垴村、花塘坪村、大路口村(含金三角加油站至辰水二桥桥头沿线、锦滨镇政府所在地周边社区和村、老电厂周边社区和村);西至锦岩路和辰浦路交汇处;北至辰溪县中民燃气公司(沿S250线100米内)。

二、除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春节和元宵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段外,其他节庆假期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需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和看护的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和制止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举报人,由有关部门予以保护和奖励。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本通告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的规定为准。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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