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府行复〔2024〕5号行政复议决定

发布时间:2024-03-22 15:11信息来源:怀化市司法局

怀化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怀府行复〔20245

申请人:周某某,女,汉族,197710月出生。

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

委托代理人:荣子龙,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鹤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明明,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通,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魏雯,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全部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锦绣五溪商业广场项目的业主,在该处购买了一间商铺,申请人于202310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锦绣五溪商业广场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1016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直至申请复议之日,仍未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按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自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之日起至复议之日止,已经超过2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既未对申请人作出延长答复期间的通知,亦未在法定期间内履行对申请人进行答复的职责。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答复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故,请求市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限期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料,鹤城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31016日签收,接收后发函交由区住建局办理,区住建局于20231026日作出答复,用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112日签收。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了申请人。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请求。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310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锦绣五溪商业广场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1016日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31019日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由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10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用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112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于20241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等证据证明,本府已审查属实。

本府认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交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并无不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转办的情况,其未予告知系程序轻微违法。因申请人已经从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得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未告知转办情况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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