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府行复〔2024〕7号行政复议决定

发布时间:2024-03-22 16:26信息来源:怀化市司法局

怀化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怀府行复〔20247

申请人:龙某某,女,侗族,199311月出生。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文轩路。

委托代理人:荣子龙,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怀化市市民服务中心A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田晓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宝,系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128日作出的《答复》;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锦绣五溪商业广场项目的业主,在该处购买了一间商铺,申请人于202310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锦绣五溪商业广场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1015日签收,并作出《答复》。其中表1、表3、表4、表5部分或全部内容逾期未答复。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自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之日起至复议之日止,已经超过2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既未对申请人作出延长答复期间的通知,亦未在法定期间内履行对申请人进行答复的职责。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答复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我局于2023101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五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内容综合如下:1、锦绣五溪商业广场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申请表1);2、前述项目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垫付情况文件(申请表2);3、前述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报审文件;人防异地费缴纳证明文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报审文件(申请表3);4、前述项目房屋建筑竣工验收表及前置文件(申请表4);5、前述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申请表5)。申请表1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申请表2中预售资金审批情况、申请表4中房屋建筑竣工验收表,经审查可以公开,故我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向申请人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申请该项目预售资金审批情况的方式。因其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由其他机关单位制作、保存,我局不掌握相关信息,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告知申请人的答复。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一)我局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并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办理,因申请公开信息较多、情况复杂,审查办理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当场答复,故申请延期答复,并于2023116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我局将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其申请事项进行答复,故我局已及时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之情况及延长期限。(二)我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已依法履行职责。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针对本次同一申请人提出的上述同一项目五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采取了合并答复的形式,并于2023128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答复文书及附件,申请人予以签收确认,故我局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310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共五份,申请公开涉及锦绣五溪商业广场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具体内容为: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3、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包括由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层、分户平面图、一房一价楼盘信息表);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预测绘成果;9、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监管银行提供: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10、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11、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说明(适用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车位情形);1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的说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鉴证单);13、监管项目说明(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计划、竣工时间、投入的资金说明、需投入资金及使用计划、申请项目楼号、总建筑面积);14、开发贷款及其他贷款情况证明、施工垫资情况证明。二、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垫付申请及垫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垫付情况文件。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报审文件;人防异地费缴纳证明文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报审文件。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5、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消防验收意见书;7、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8、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0、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11、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包括:1、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消防验收整改意见;7、消防验收复验申请书;8、该项目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9、公安怀化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于2023117日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延期答复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将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进行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128日作出《答复》,具体内容如下:一、对锦绣五溪商业广场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公开。二、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为584669357086,其审批情况,申请人可携带身份证以及购房合同到被请人处查阅;相关资金划拨记录、拨付记录被申请人不掌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支行申请。三、该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报审文件;人防异地费缴纳证明文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报审文件被申请人不掌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向怀化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申请。四、该项目房屋建筑竣工验收表及前置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公开。五、该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被申请人不掌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向原怀化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申请。

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为:锦绣五溪商业广场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及资金监管账户。

另查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201941日后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锦绣五溪商业广场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系原怀化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于2019412日验收完毕。

申请人不服前述答复,于20241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等证据证明,本府已审查属实。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可知,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仔细甄别,存在多项申请的应当分门别类进行答复。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第四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将部分内容予以公开,但对第一项的第247891011121314小点及第四项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前置文件1-11小点未作答复,即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范围,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逐一进行分析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其中相关资金划拨记录、拨付记录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告知途径虽有误,但是不影响申请人实体权利。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五项政府信息,该项目消防竣工验收系原怀化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进行验收,该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制作或保存,但原怀化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已不存在,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向原怀化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申请,告知途径有误,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知,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是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政府信息,涉及人民防空相关职责,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该项政府信息其未制作或保存,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向怀化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申请,答复正确。

另,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将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进行答复。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作出延长答复期间的通知,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中的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后对前述政府信息依法向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二、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中的第二项、第三项。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第一项,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第二项,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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