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4-03-08 11:54信息来源:怀化市司法局

1.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该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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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哪些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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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哪些事项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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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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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行政复议所需提供哪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2)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人的,需列第三人;

3)明确的行政复议请求;

4)主要事实和理由;

5)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和落款时间。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2-1?申请人是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2-2?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材料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材料

    包括: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的资格证件或身份证明等。

4.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等。

5.应当由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形

5-1?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其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5-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受到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