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老虎机

图片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建设省级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431200/2023-024880 文号:怀政办发〔2023〕20号 统一登记号:HHCR-2023-0101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8-08-21
签署日期:2023-08-21 登记日期:2023-08-21 所属机构: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主题:市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3-08-21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HHCR-2023-01011

怀政办发〔2023〕20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建设省级区域医疗卫生中心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各单位:

《怀化市建设省级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怀化市建设省级区域医疗卫生中心

实 施 意 见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8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培育大健康产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整体提升,切实推进省级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聚焦健康中国战略部署,对照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要求,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重点,加快转变健康领域发展方式,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大幅提高健康水平,显著改善健康公平。

二、目标要求

打造省级区域医疗卫生高地,充分激发全市医疗卫生资源潜力,优化分级诊疗,辐射带动周边省、市、县群众对优质医疗服务、疑难危重疾病诊治的需求。到2027年,将我市建成“两中心一基地”,即高水平的临床诊疗中心、高水准的科研创新与转化中心和高层次的人才培养基地。

(一)高水平的临床诊疗中心。培育一批品牌优势明显、跨区域提供高水平服务的医疗机构,形成一批以省级区域医疗卫生中心为核心的专科联盟。重点病种治疗水平与全省先进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取得明显成效,全市范围内重点病种跨省、跨区域就医大幅减少。

(二)高水准的科研创新与转化中心。引进培养高水平的科研专家、团队,打造民族医药服务高地、科技创新阵地,促进产学研深度发展,建设高水准科研创新与转化中心。

(三)高层次的人才培养基地。发挥医学高校学科专业、人才培养优势,打造省级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建设人才聚集洼地、人才培养教育基地。

三、重点工作

(一)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高校能力建设。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高校成功创建国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市级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由市级财政奖励50万元;医疗机构成功创建三级甲等医院、三级医院,由市级财政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获得国家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质以及取得许可的大型医药实验动物中心、药品检测中心,由市级财政奖励50万元。所需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对三级综合、三级专科、二级综合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排名分别进入全国前300名、20名(专科单独排名)、1000名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所需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直管及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二)强化人才培育与引进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纳入《五溪计划》,对省级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建设需要全职引进的人才实行指标单列,探索实行更加灵活的人才引进模式,每年至少发布10个以上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享受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工作补助等相关人才政策,并解决配偶就业及子女就学问题。加大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的自主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直管及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三)强化医保政策和服务价格支持。医保部门为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建设单位预拨一个月的医保基金至医院账户,保证医院现金流,减轻医院运营压力。规范转诊,完善医保支付制度。卫生健康、医保部门为新技术项目、远程医疗、MDT(多学科会诊)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通受理审核绿色通道,积极协调新增收费项目。市医保部门积极向省医保部门争取,将新增诊疗项目、新增中医药诊疗项目纳入医保目录,并在医保基金额度预算时予以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直管及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四)加快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市财政从中药材产业发展资金中切块专项资金支持中医药服务发展。重点发展骨伤、肿瘤、皮肤、肛肠、针灸、推拿、治未病等中医特色专科和市中医医院区域中药制剂中心。对创建湖南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先导区项目,由市级财政给予200万元支持;对国家、省级名中医(药)和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建传承工作室,由市级财政分别予以200万元、100万元支持。所需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直管及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五)强化科研创新转化与学科建设支持。综合运用物质奖励、荣誉表彰、政策配套等形式,加大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将晋级晋职与医学科技成果及转化挂钩,激发省级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创新活力。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大科研投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支持各医院与省内外知名医院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建立院、科两级帮扶机制,帮扶重点放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技术发展上,构建互联网平台进行远程交流。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与大学、研究单位合作等形式加强复合型创新团队建设。(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直管及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六)支持引导院士工作站设立。医疗卫生机构或大专院校引进医学类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在怀设立院士工作站,由市级财政一次性支持1000万元,设立单位可根据情况配套支持。院士工作站建成后运行正常、管理规范、为设立单位解决关键难题、成果转化给设立单位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完成协议规定的目标任务,另予奖励。所需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科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湖南医药学院、市直管及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七)积极争取国家级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建设单位的支持和帮扶。采取支付品牌输出费、管理费等方式,吸引高水平医院落户本地。支持湖南医药学院总医院与湖南省人民医院合作共建区域医疗卫生中心。支持市中医医院与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合作共建区域中医医疗中心。争创湖南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先导区、国家中医特色重点医院。支持市第二人民医院与湖南省肿瘤医院合作共建区域肿瘤防治中心。支持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合作建设呼吸、创伤及心血管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分中心,与湖南中医药大学合作建设中西医结合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分中心。支持市第四人民医院与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合作建设区域重性精神病防治中心、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合作建设区域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支持市第五人民医院建成吉首大学教学基地及其附属医院,创建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支持市妇幼保健院与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湖南省儿童医院合作共建区域妇女儿童健康中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管及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八)强化信息化建设。依托怀化云计算中心,建设全市医疗健康大数据中心,形成整体的怀化医疗大数据管理体系。建设健康档案共享调阅系统,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各医疗保健服务诊疗信息的互联互通,为居民提供全生命周期的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方便群众跨机构就诊。支持市远程会诊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管及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九)注重改革创新。对在提升辐射能力、临床学科能力建设、促进骨干人才培养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允许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运营发展需要和设置标准,自主设置科室,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和薪酬改革方案,重点向高端人才、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倾斜,自主设置岗位津贴、科研津贴、夜班津贴、加班补贴等体现医疗卫生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管及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省级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建设规划布局与项目用地供应保障。将省级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建设规划布局和储备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省级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建设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要素保障。涉及新增用地的,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将新增项目用地纳入相应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确保项目落地实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直管及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二)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评比考核督导。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医疗质量安全、药品安全等上级部署安排或紧急交办的任务外,其他涉及医院的检查评比考核督导,须经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营造创新、容错、宽松的产业发展环境,让医院轻装上阵,不断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牵头单位:市优化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制度,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清单以外的一律不得收取。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地方债使用、贴息贷款、金融机构低息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直管及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