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05 10:39信息来源:怀化市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文件授权,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9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购〔2019〕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怀化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怀化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要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二款:“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二、主要依据

(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9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购〔2019〕13号)。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

三、起草过程

先由具体责任科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起草,再由局办公室、局法规科共同研究修改。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根据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缺乏医药、工程、物业类的专业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无法承担该类项目的代理工作,因此未将编号A11医药品类、B工程类、C1204物业管理服务类纳入怀化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怀化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草拟稿经过近两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草拟稿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提请市政府法制办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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