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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12-07 08:53 信息来源:辰溪县司法局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一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就是通过全面梳理、查找并着力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确保政令畅通。

二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是加强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规范性文件也不例外,规范性文件不应当、也不可能“长生不老”,应当随着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而不断更新。

三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依据合法、合理和有效的问题。

四是到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优化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我县发展环境的优与劣,很大程度上与当地制定出台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有直接的关系,“文件”优,发展环境可能优,“文件”劣,发展环境肯定劣。  

二、制定过程

2021年10月27日接到辰溪县人大委员会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后,县司法局向辰溪县人民政府请示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县司法局制定了《辰溪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并印发至相关部门,要求相关部门认真梳理、研究,逐件提出清理意见。经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并多次进行研究论证,形成了《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送审稿)》。2021年11月24日,县司法局将《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送审稿)》呈送县人民政府,12月03日县政府审签。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包括清理至2020年6月30日后决定有效施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年7月1日至今制定公布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共48件。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一是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宣布废止;二是经实施评估,文件的可操作性不强,已经没有继续实施必要,或已实际停止实施的,宣布废止。三是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四是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重新制定。

(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四)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进行修改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重新计算有效期。

(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清理48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中,5件文件长期有效,2件文件拟宣布废止,其他41件文件按照其失效日期执行。

辰溪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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