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农(种子)罚﹝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12-01 10:38 信息来源: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农(种子)罚﹝2023﹞5号

当事人:万**个人农资经营店,经营者:万**,女,汉族,身份证号:433023197*******2,家庭住址:湖南省辰溪县娱乐老虎机柳树湾街**,经营场所地址:湖南省辰溪县娱乐老虎机**路,类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3MA4NR****0,电话号码:18*******12。

当事人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劣质杂交水稻种子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1月12日,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查处水稻不合格样品种子的函》,函内列明我县的农资经营户万**娱乐老虎机销售的杂交水稻品种“钢两优雅占”为纯度不达标的水稻种子,要求我局依法进行查处。随函附件湖南省种子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No:NCXX2023CS004(纯)载明,“钢两优雅占”经抽样检测产品纯度为92%(容许差距1.6%),按照《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4404.1-2008)规定的纯度不低于9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相关规定,对鉴定结果进行符合项判定,判定该种子样品纯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杂交水稻产品。2023年11月1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批准后,我们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询问当事人,娱乐老虎机该店共从江西天涯种业进货杂交水稻种子“钢两优雅占”150kg,共销售57kg,退回公司93kg。当事人在娱乐老虎机8月收到县种子管理站《品种纯度结果确认通知单》后,调查了部分种植田,暂未有种植户对娱乐老虎机该种子在大田种植的纯度质量存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县种子管理站等部门也未接到相关举报投诉信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的证据

1、当事人个人农资店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经营者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3MA4NR****0,经营场所:湖南省辰溪县娱乐老虎机**路,经营范围:农药、化肥、种子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万**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万**的身份信息。

(二)证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劣质杂交水稻种子进行销售的证据

3、湖南省种子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No:NCXX2023CS004(纯)

3、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涉案种子的数量、金额、来源及销售情况。

4、江西天涯种业种业销售结算表复印件。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签字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纯度不达标的劣质杂交水稻种子“钢两优雅占”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8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10000元的罚款。2023年11月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辰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辰农(种子)告〔2023〕5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的权利。现法定时限已过,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已放弃了上述权利,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部分,序号5“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违法情节: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420元;

2、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罚没款合计:1342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辰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缴款户名: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30902640407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