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农业农村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1 10:54 信息来源: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辰溪县农业农村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农业农村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农业农村领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我局职责,按照市、县信用办要求,统一进行归集公示,依据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和信用红黑名单相关制度规定,对监管企业(单位)中涉及的所有管理相对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根据量化分级、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县直其他部门共享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局机关各股室上报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失信行为信息提供股室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本制度称失信行为,是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管理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为守信,B级为基本守信,C级为失信,D级为严重失信。

第八条 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A级守信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

1.一年内未出现因生产、经营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事件。

2. 一年内未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 一年内未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出其他质量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4. 一年内生产、经营证件、手续齐全,未被相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二)B级一般守信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

1.当年未发现因本人主观原因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的。

2.当年因违法行为受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立案调查,但没有造成危害和不良社会影响,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不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

3.基本遵守相关规定和信用建设制度,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即可:

(1)主动签署信用承诺书,履行信用承诺的。

(2)提交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信用评定结果为良好等级以上的。

(3)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能够按要求限时整改完成的。

(4)未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C级失信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当年被发现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的。

2.当年因违法行为受到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或因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四)D级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同一个生产经营者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本条列明的同一类型失信行为的。

2.当年被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第九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同时包括多个不同种类和幅度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

第十条 同一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确定其失信严重程度。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管理相对人,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以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各项业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二)除专项整治、被举报或上级督办外,适当减少巡查及各项监督检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管理相对人,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二)重点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管理相对人,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引导其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开展信用修复,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管理相对人,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除采取第十三条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特别措施:

(一)限制取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扶持或优惠性政策。

(二)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活动。

(三)限制获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第十五条 对失信行为,采取口头信用提醒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告知当事人;对于严重失信行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告知当事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的,应当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当事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采取约谈方式的,对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对自然人应当约谈其本人。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应当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并报送留存。

第十六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管理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认定进行撤销,或进行信用修复的,将根据办理结果,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