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农(农药)罚〔2023〕7号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发布时间:2023-09-21 15:49 信息来源: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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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罗**,男,汉族,身份证号:4330231975******12,家庭住址:湖南省辰溪县娱乐老虎机中山街五组,经营场所位置:辰溪县娱乐老虎机**街***号,类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3MA4LU8****,电话号码:130******21。

当事人无资质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7月5日,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娱乐老虎机农资市场进行例行检查,检查中发罗**的经营门店中摆放有“氧乐果”、“马拉?克百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规定,“氧乐果”、“马拉?克百威”属于要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此两种农药需先取得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资质,而当事人并无定点经营资质。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对“克百威”和“马拉?克百威”两种农药产品进行了扣押。2023年7月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同意进行立案调查。7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罗**门店了解相关问题。经询问,当事人承认,虽然自己并没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资质,但因部分农户点名就要这个产品,就抱着侥幸心理从网上购进“氧乐果”100瓶、“马拉?克百威”40袋,摆放在其门店内销售。截止到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已按7元/瓶的价格销售“氧乐果”10瓶,已按3元/袋的价格销售“马拉?克百威”4袋,获违法所得82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的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经营者: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置:辰溪县娱乐老虎机**街***号,类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3MA4LU8****,经营范围:化肥、农药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罗**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罗**的身份信息。

(二)证明当事人销售限制使用农药产品的证据

3、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1份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查封(扣押)决定书(附查封扣押财务清单)1份2页,证实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罗**存在销售限制使用农药产品的行为。

4、产品照片1份1页,执法人员对罗**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明知自己没有相关资质,仍销售限制使用农药产品的行为。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互相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签字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无资质经营限用农药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之规定。2023年8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辰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辰农(农药)告﹝2023﹞7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的权利。9月2日,当事人向本机关递交了“请求减轻处罚的报告”。报告中,当事人主动承认了其违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错误,并保证今后店里一定守法经营,不再出现类似现象。9月4日经局重大案件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款“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深刻认识错误,违法行为尚是初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参与讨论人员一致同意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0“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适用情形: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氧乐果”、“马拉?克百威”的销售;

2、没收限制使用农药“氧乐果90瓶、马拉?克百威36袋”;

3、没收违法所得82元;                                   

4、处以2000元的罚款。

罚没款合计:208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辰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缴款户名: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30902640407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