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08 11:33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我局代县政府起草了《辰溪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一)起草背景。

第一、2017年8月21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辰溪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该办法因各种原因实际一直未实施,到2022年8月20日已失效。

第二、2020年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2023年5月省人社厅、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作了较大调整,我县原实施办法必须进行相应修订并重新发布,必须同步调整更新,以更好地指导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

(二)起草过程。2022年2月以来,县人社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历年以来国家、省、市、县四级出台的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意见和方案进行了全面彻底梳理,确保精准掌握上级政策要求。2023年4月28日,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进一步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相关要求,该文件从2023年6月1日起生效。2023年7月县人社局正在结合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规定,牵头对实施办法修草案进行再修订。

二、我县《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我县制定的《实施办法》与“湘人社规〔2023〕1文”、的政策是完全一致的,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明确:

(一)确定部门的职责。为明晰乡镇和部门的责任,减少在实施过程中的因权责不明导致的推诿扯皮问题,提高工作效率,拟将原实施办法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乡镇共同落实。”修订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村(社区)乡为主,部门指导”原则,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公安、征拆等有关部门配合落实。”

(二)明确了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由原来“户籍在农村,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在册农业户籍居民”,由于户籍制度改革后在法律意义上已取消城乡差别,为更精准表述,根据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精神,修改为“属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同时明确“2007年7月24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符合条件的存量被征地农民,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在导致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的当次征地时健在,但在启动保障对象认定时已经死亡的存量被征地农民,可以纳入计算家庭人均耕地面积的人口基数,但不得纳入保障对象认定范围,也不得享受缴费补贴。”

(三)调整了补贴年限。原实施办法系2017年制定,规定的补贴年限为10年。考虑到目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较2017年有较大提高,且前期是基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初步摸底人数进行的测算,没有包括因高速公路、工业园区及乡镇集镇建设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综合考虑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并为今后预留增加补贴的政策口子,拟将原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具体补贴年限为10年。”,新《办法》明确了“先缴后补”的基本原则,保障对象不参保缴费,不得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暂定为7年,后期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结余情况,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适当追加补贴年限。”

  

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