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朱某反映购买到三无产品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3-07-03 10:36 信息来源:辰溪县信访局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7日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发现朱某于2023年5月12日通过微信购买红茶两盒,供货商家于5月15日联系茶叶开发有限公司给朱某发货。经现场核查,供货商均办理了相关证照,朱某购买茶叶生产日期在茶叶礼盒内的产品合格证上,合格证标注的生产日期出有明显标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茶叶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6月13日进行调解,商家拒绝退赔费用,调解失败。6月25日工作人员再次到商家,商家再次拒绝接受调解。根据《怀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故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调解,建议朱某走司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