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辰罚〔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4-07 16:30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辰溪分局
怀环辰罚〔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溪县长田湾乡新力量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3MAD2YQ0A0H
经营者:程中军
现场负责人:李玉兵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长田湾乡河垄坪村二组
你建材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辰溪县长田湾乡新力量建材厂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建材厂的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壹份。
2、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建材厂进行现场检查的照片。
3、2024年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建材厂经营者程中军、现场负责人李玉兵的《调查询问笔录》各壹份。
4、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建材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
5、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建材厂经营者程中军、现场负责人李玉兵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
6、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建材厂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壹份。
7、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建材厂环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壹份。
你建材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4年3月15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环辰罚告〔2024〕1号)告知你建材厂有权陈述、申辩。你建材厂收到告知书后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按照“专用裁量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进行核算,决定对你建材厂处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9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建材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账号:1914 0103 0902 4904 6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依法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