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4)11号

发布时间:2024-04-25 10:23 信息来源: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4)11号

当事人:辰溪天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元

统一社会代码:91431223MA4QKP****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滕*生        性别:男

民族:  汉                出生:1970年06月15日

住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工农街124号。

公民身份号码:321026197006******

经查明: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4月10日向我局移送,辰住建移函字〔2024〕04号线索移送函称辰溪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在辰溪县城东新区建设的天元华府建设(一期)工程1#、3#、4#楼、及C区商业、D区商业(变更)、13#楼、A区商业及二期B区商业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交付使用住户共9户面积976.42m? 按当事人提供的天元华府施工承包合同书住宅综合包干单价为1100/m?,共计1074062元。商业区5户面积511.02m?,按当事人提供的商业门面固定综合包干单价为1300/m?,共计664326元,交付使用违法面积共1487.44m?交付使用违法工程合同总价173838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天元华府项目相关情况的线索移送函一份;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辰溪天元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天元华府施工承包合同书一份

证据五、现场照片两张;

2024年4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辰城行罚告字〔2024〕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辰城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同日书面承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具有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经局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度,程序合法;二、当事人就自身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愿意接受处罚。为此,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工程合同价2%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肆仟柒佰陆拾柒元整(?3476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窗口(辰溪县政务中心2楼01窗口)( 账号:82014550000001104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