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4)08号

发布时间:2024-03-25 09:00 信息来源: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4)08号

当事人:赵*波,性别:男,出生年月:1974年3月9日,地址:湖南省辰溪县娱乐老虎机新市街六组,身份证号码:433023197403******。

经查明:2024年3月16日上午8时许我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至娱乐老虎机东风西路煤炭局家属楼路段,发现当事人赵*波在人行道上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树枝,导致损坏四颗樟木树。我执法人员当即对违法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7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我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调查笔录,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3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辰城行罚告字〔2024〕08号《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和编号为辰城听告字〔2024〕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同时,一并告知了其法定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同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书面意见书承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损坏城市树木的事实;

证据二:照片2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损坏城市树木的事实;

证据三:《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该证据证明我局已履行告知程序的事实;

证据四:承诺书2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对调查人员不申请回避和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的事实;

证据五: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已发表意见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是: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已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三)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枝。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得当,处罚适度,程序合法;二、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窗口(辰溪县政务中心2楼01窗口)(账号:82014550000001104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