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4)07号

发布时间:2024-03-08 09:39 信息来源: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4)07号

当 事 人:王*祥        性  别:男

民    族: 汉           出  生:1970年11月27日住   址:湖南省辰溪县娱乐老虎机桑木桥村十五组,

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011******。

经查明:当事人王*祥在辰溪县娱乐老虎机桑木桥村十五组因其一层偏舍被雪灾压坏屋顶瓦面,于2024年1月向我局进行了维修报备,在维修过程中擅自将被雪灾压坏的一层偏舍拆除重建,未经规划许可。2024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后,立即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经实地勘测实际建房为两层,一层建筑面积为72㎡,二层建筑面积为90㎡,总建筑面积为162㎡,每平方造价为1000元,违法工程总造价为16.2万元。2024年2月28日对其下达了编号为辰城立字〔2024〕06号《立案通知书》和辰城调(询)通字〔2024〕06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于2024年2月28日对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二、合同书;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五、现场照片两张。

2024年3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辰城行罚告字〔2024〕0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辰城听告字〔2024〕0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书面承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辰溪县娱乐老虎机桑木桥村十五组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违法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仟壹佰元整(?8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窗口(辰溪县政务中心2楼01窗口)(账号:82014550000001104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