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 2024)05号

发布时间:2024-02-01 09:22 信息来源: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 2024)05号

当  事  人  :湖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川

统一社会代码:91431223MA4M******

住   所: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锦滨镇大路口社区辰阳春天15号

委托代理人:张 *      性  别:男                       民   族: 汉           出  生:1972年6月14日

住   址:重庆市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解放东路51号1单元6-2              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206******

经查明:2023年11月7日我局接到《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线索移送函》(辰住建移函字〔2023〕11-07号),关于湖南**实业有限公司在辰溪县城南正和路建设的龙创·滨江公园城一期二组团S5#、G31#、G32#及车库工程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2023年12月13日我局立案调查对湖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的龙创·滨江公园城一期二组团S5#、G31#、G32#及车库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张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龙创·滨江公园城一期二组团S5#、G31#、G32#及车库工程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3年10月擅自开工建设,龙创·滨江公园城一期二组团S5#、G31#、G32#及车库工程建筑总面积为46648.5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4665万元,实际龙创·滨江公园城一期二组团S5#、G31#、G32#及车库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有G31#、G32#两栋,S5#及车库未开工建设。G31#工程进度是8层在建,建筑总面积为18358平方米,G32#工程进度是4层在建,建筑总面积15798.7平方米。根据龙创·滨江公园城一期二组团G31#、G32#建筑工程工程预算书工程总造价是25503633.22元。2024年1月29日我局向其下达了编号为辰城行罚告字〔2024〕05号《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和辰城听告字〔2024〕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零叁拾陆元整(255036.00元),同时一并告知了其法定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日向我局提交书面的承诺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建设的龙创·滨江公园城一期二组团S5#、G31#、G32#及车库工程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二:《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线索移送函》辰住建移函字(2023)11-07号移送线索材料清单,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建设的龙创·滨江公园城一期二组团S5#、G31#、G32#及车库工程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建设的龙创·滨江公园城一期二组团S5#、G31#、G32#及车库工程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建设的龙创·滨江公园城一期二组团S5#、G31#、G32#及车库工程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五:《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该证据证明我局已履行告知程序的事实;

证据六: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已发表意见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是: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本案法定情节:当事人湖南龙创实业有限公司在辰溪县城南正和路建设的项目龙创·滨江公园城一期二组团S5#、G31#、G32#及车库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当事人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在湖南龙创实业有限公司在辰溪县城南正和路建设的项目龙创·滨江公园城一期二组团S5#、G31#、G32#及车库工程,就自身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愿意接受处罚,结合本案实际我局决定适用从轻处罚。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处以违法工程合同价格1%的罚款。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建设的项目龙创·滨江公园城一期二组团S5#、G31#、G32#及车库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局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度,程序合法;二、当事人在湖南**实业有限公司在辰溪县城南正和路建设的项目龙创·滨江公园城一期二组团S5#、G31#、G32#及车库工程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就自身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愿意接受处罚。为此,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零叁拾陆元整(25503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窗口(辰溪县政务中心2楼01窗口)(账号:82014550000001104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