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4)04号

发布时间:2024-01-29 16:14 信息来源: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4)04号

当 事 人:辰溪天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元 

统一社会代码: 91431223MA4Q******

住    所: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辰溪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腾培生      性  别:男

民    族: 汉           出  生:1970年06月15日

住   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工农街124号,

公民身份号码:3210261970********。

经查明:辰溪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在辰溪县城东新区建设的天元华府一期项目。2022年2月25日取得编号为地字第(城)200200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85341.18平方米;同时取得编号为建字第(城)431223202202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为146039.6平方米,计容面积为140262.25平方米,不计容面积5777.35平方米。项目基本情况:1#、3#、4#、5#、9#、11#栋为高层建筑,13#、15#栋为三层建筑。2024年1月2日,辰溪县自然资源局向我局移交天元华府项目相关情况的函,该函表明辰溪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在天元华府一期1#、3#、4#栋工程项目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在每户户型内结构空洞处增加了楼板,其中1#有29层增加了楼板,每层4户,3#、4#各有31层增加了楼板,每层4户,每层增加的楼板的面积有20个平方,总共有91层增加了楼板,共有364户,违法建设总面积1820的平方,每平方造价为320元,违法工程总造价为58.2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二、住户结构浇筑楼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两份;

证据三、辰溪天元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四、辰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天元华府项目相关情况的函;

证据五、现场照片两张。

2024年1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辰城行罚告字〔2024〕0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辰城告字〔2024〕0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违法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玖仟壹佰贰拾元整(?29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窗口(辰溪县政务中心2楼01窗口)(账号:82014550000001104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