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不罚决字(2023)01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08:24 信息来源: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不罚决字(2023)01号

当  事  人  :辰溪县致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431223MA4Q******

法定代表人  :刘*        性  别:女

民  族: 汉            出  生:1984年3月23日

公民身份证号码 :431223198403******。

你公司于2023年6月实施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于2023年11月23日退还了多收取卖方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