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不罚决字(2023)01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08:24 信息来源: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不罚决字(2023)01号
当 事 人 :辰溪县致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431223MA4Q******
法定代表人 :刘* 性 别:女
民 族: 汉 出 生:1984年3月23日
公民身份证号码 :431223198403******。
你公司于2023年6月实施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于2023年11月23日退还了多收取卖方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