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2-10-26 17:06 信息来源:辰溪县医疗保障局

序 号 信息事项类别 信息事项名称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1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财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财务中的各类涉密文件,财务凭证、账簿、财务分析报告等,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执法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他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2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工资(含津贴、补贴)、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干部任免考察材料。
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
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
人事处分决定。
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人事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3 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分析报告等,以及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4 医保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包括参保人员参保缴费信息、就医配药信息、审核信息等信息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
5 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研究中尚未实施的事务;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单位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内部统计数据、方案、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等;业务工作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6 档案工作中不予公开的信息 主要包括业务及财务档案中可能涉及单位及个人不宜公开的内容,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
7 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举报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
信访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
8 行政执法案卷等信息 行政处罚案卷: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处罚文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强制案卷:  查封(扣押)类文书、证据等材料;冻结存款、汇款类文书、证据等材料;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类文书、证据等材料;行政强制执行类文书、证据等材料。
9 其他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三项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的信息可不予提供。对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