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审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07-26 17:10 信息来源:辰溪县审计局

辰溪县审计局权责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03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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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审计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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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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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封存被审计单位账册、资料和资产

行政

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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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行政

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03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通知暂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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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专项审计调查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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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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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行政

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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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行政

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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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行政

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第二条“本省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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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审计监督

行政

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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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

行政

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03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机关、群众团体、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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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行政

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03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第二款“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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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企业审计监督

行政

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03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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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外资审计监督

行政

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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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内部审计工作业务监督

行政

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03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4.《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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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其他事项审计

行政

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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