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审计局关于下发《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7 11:35 信息来源:辰溪县审计局
辰溪县审计局文件
辰审发〔2023〕1号
关于印发《辰溪县审计局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股室、中心、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室:
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关于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相关要求,以及市局开展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指导意见,为加强我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范审计项目案卷管理,进一步理顺法治审理程序,切实履行审计“四分离”工作职责,提高审计执法质量。特对原颁发的《辰溪县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2017﹝3号﹞)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辰溪县审计局
2023年04月07号
辰溪县审计局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辰溪县审计局所属各业务股室(中心)直接实施和以上级名义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制股依据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的行为。
法制股实施的主审项目由办公室负责审理。
第四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审理人员可以参加会议。有关审计组应提前1天通知法制股。
第五条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采取提前介入审计现场的方式进行,或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条 审计组长(或主审)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对其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业务部门应当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进行全面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附件1),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审计业务部门应按年度审计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行业审计项目应于计划规定的现场审计结束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项目资料送法制股审理;单个审计项目应于计划规定的现场审计结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项目资料送法制股审理。
第八条 审计业务部门应向法制股报送如下资料:
(一)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和代拟稿);
(二)审计决定(代拟稿)、审计移送书(代拟稿);
(三)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书面说明;
(四)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相关资料;
(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如审计组讨论记录、审计业务部门的复核情况和意见等)、审计证据材料;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须经过整理、编写目录。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未上审计报告的部分证据资料,应在目录中注明。
第九条 业务部门实施项目送审应提前2日与法制股联系。法制股与业务部门应办理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附件2)。送审项目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股不予签收,退回业务部门重新整理,完善至符合要求后签收。
第十条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据下列标准开展审计项目审理: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四)预算、计划和合同;
(五)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六)被审计单位管理制度、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七)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八)其他标准。
第十一条 法制股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几个方面的内容并就此发表审理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审计评价、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建议是否具体可行;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审计文书是否规范。
第十二条 法制股对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关事项提出初审意见,重大事项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例会中进行集体审定,同时应与审计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法制股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 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审理人员应对审理会议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按照审理会议的意见拟定审理意见,经审理人员、局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形成审理意见书,并及时反馈给审计项目实施部门。
第十五条 法制股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理意见书(附件3),并随同项目资料送审计业务部门。
对本工作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内容的审理意见,文字表述应明确,需由审计业务股室进行完善修改的内容应准确、可操作。
第十六条 法制股对出具的不正确的审理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业务部门应自收到审理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审理意见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与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一并送法制股。法制股应核实审计业务部门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并将书面反馈意见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法制股在项目审理结束后,将相关资料交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审定,重大项目或存在异议的事项可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业务部门按照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或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结果修改审计报告,按行文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法制股、办公室负责人会签审计报告。
审计业务部门应当于审计报告印制完成2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文本送法制部门,同时将正式文本电子档发送该项目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审理意见书、专门审理会议记录、业务部门对审理意见的反馈说明等资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法制股应当将审理意见书及相关的业务会议记录、业务部门对审理意见的反馈书面材料归入审理工作档案。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类文书包括: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包括纸质资料与电子类资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审计项目复核意见书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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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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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组长、主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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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计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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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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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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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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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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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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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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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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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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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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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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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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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送审项目资料交接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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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
份、页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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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代拟稿) |
份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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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 |
份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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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
份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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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复核意见书 |
份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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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相关资料 |
份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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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
份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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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材料 |
份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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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页数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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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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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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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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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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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审 理 意 见 书
* 年 * 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部门:
审计组组长: 主审:
项目执行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项目审理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审理人员:
**:
根据《辰溪县审计局审理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我股室对你股室实施的**审计项目资料进行了审理,现提出如下审理意见。请在收到审理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与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一并送我股室。
一、********************************************
二、********************************************
……(说明:审理意见书具体内容按审理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要求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