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1)07号

发布时间:2021-07-08 16:22 信息来源: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辰城罚决字(2021)07号

当事人:薛北京,性别:女,1947年09月19日出生,辰溪县人,住址:湖南省辰溪县城郊乡大坪村五组,身份证号码:4330231947******21。

当事人:薛南京,性别:女,1949年06月06日出生,辰溪县人,住址:湖南省辰溪县城郊乡柘坪村一组,身份证号:4312231949******22。

当事人:张贤军,性别:男,1969年09月08日出生,辰溪县人,住址:湖南省辰溪县城郊乡柘坪村四组,身份证号:4330231969******10。

经查明:当事人薛北京等三人在辰溪县第二中学后面烂泥湾联合建设的住宅工程。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日常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并下发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后当事人停止建设,当时工程进度为基础施工。2020年5月7日,我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项目正在施工,当即再次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当事人承诺,手续在办理中,现按要求停止建设,待手续完善后再予施工。2021年4月8日我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其住宅楼主体已完工,随即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当事人到我局说明违法建设的事实情况并愿意接受处罚,我局当即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话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确定其违法事实。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测,该所建住房现有两栋,占地面积为691.75㎡,两栋总建筑面积5193.3㎡,违法工程总造价3636310元。2021年4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辰城行罚告字(2021)06号《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和编号为辰城听告字(2021)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处以违法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柒佰陆拾伍元整(181765.00元)。同时,一并告知了其法定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同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书面意见书承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所配建的住宅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建筑物现有面积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照片2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建筑物现有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该证据证明我局已履行告知程序的事实;

证据五:承诺书1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的事实;

证据六: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已发表意见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是: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受理申请的机关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并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到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配建住房,经我局调查勘验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本案法定情节:当事人于2021年4月建设完工住宅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就自身违法行为主动到我局说明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愿意接受处罚,结合本案实际我局决定适用从轻处罚。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住宅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违法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柒佰陆拾伍元整(18176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辰溪县          城市管理执法局  账号:43001506072050001400开户行:建设银行辰溪县支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0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