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辰环罚字〔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7-27 10:54 信息来源:怀化市辰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辰溪县尚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092572566H

法定代表人:熊成林

现场负责人:张继喜

地址:辰溪县锦滨镇周家湾村九组

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石材破碎粉磨项目实施了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成林《调查询问笔录》贰份;现场负责人张继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熊成林、张继喜的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现场检查相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1年7月3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辰环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公司所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辰环听告字〔2021〕2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请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规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3、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生产项目总投资额79.8万元的3%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叁仟玖佰肆拾(¥239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辰溪县支行

账号:4300 1506 0720 5000 14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依法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辰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