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辰环罚字〔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04-29 10:49 信息来源:怀化市辰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辰溪成金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7991177272

法定代表人:龙义刚

地址:辰溪县火马冲镇山塘驿

你公司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11月11日,怀化市辰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采石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密闭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2、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义刚、生产矿长胡绪望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壹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壹份、龙义刚、胡绪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1年4月13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辰环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所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辰环听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规定“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拾万(¥100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辰溪县支行

账号:4300 1506 0720 5000 14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依法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辰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