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渣罚决字(2021)05号

发布时间:2021-03-29 16:24 信息来源: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当事人:郴州市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爱国

委托代理人(全权委托):谢漫刚,性别:男,出生日期:1981年4月11日,住址:湖南省辰溪县柿溪乡桃田坳村十二组,身份证号:4330231981******16。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3月26日在辰溪撇洪三标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运输车辆轮胎没有清洗干净,带泥上路,污染了育才路路面。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后当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清理污染的城市道路,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话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进行了现场拍照,确定其违法事实。2021年3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辰城渣行罚告字(2021)05号《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和编号为辰城渣听告字(2021)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同时,一并告知了其法定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1年3月26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书面意见书承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运输车辆未经清洗上路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事实;

证据二:照片2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运输车辆未经清洗上路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现有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该证据证明我局已履行告知程序的事实;

证据四:承诺书2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的事实;

证据五: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已发表意见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是: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已违反了《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道路上运输煤炭、垃圾、砂石、水泥、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不得泄露、遗撒或者带泥运行,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本案法定情节:当事人2021年3月26日在辰溪撇洪三标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运输车辆轮胎没有清洗干净,带泥上路,污染了育才路路面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应适用《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予以处罚。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就自身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愿意接受处罚,结合本案实际我局决定适用从轻处罚。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建设项目过程中没有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污染城市环境的行为违反了《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就自身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愿意接受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态度诚恳,事后积极清扫路面,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局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辰溪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账号:43001506072050001400开户行:建设银行辰溪县支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怀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依法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