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市监罚决字〔2020〕111号

发布时间:2020-12-25 17:08 信息来源: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市监罚决字〔2020〕111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经营者:唐X华                

名称:辰溪县云天食在有味餐饮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娱乐老虎机东风东路153号

组成形式:个体经营                           

注册日期:2016年12月22日                       

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生冷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3MA4L9XXXXX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312230XXXXXX

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日期:2017年3月6日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0年10月29日,受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湖南省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辰溪县云天食在有味餐饮店采购的新鲜红尖椒依法抽样检测,并于2020 年11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FJ204526号,该检验报告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湖南省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编号NO: FJ204526号。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要求,视为放弃复检。

经查明:辰溪县云天食在有味餐饮店于2020年10月29日,从辰溪县孝坪镇农贸市场摊贩戴X英(戴X英是从辰溪县娱乐老虎机中南门市场王X刚处购进的)处以人民币1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2.5公斤红尖椒,2020年10月29日抽检时,以人民币10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卖给抽检机构用于检测,未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辰溪县云天食在有味餐饮店经营者唐X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的身份。

2、辰溪县云天食在有味餐饮店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3、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一份,证明此次抽检的合法性。

4、湖南省山水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XXXXXX)复印件一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71800341059)复印件一份,证明检测机构合法。

5、2020年11月11日湖南省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NO: FJ204526号)一份,证明被抽检该批次红尖椒是不合格产品。

6、2020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辰溪县云天食在有味餐饮店送达湖南省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NO: FJ204526号的送达回执一份及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检测报告。

7、2020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拍摄照片,证明被抽检的该批次红尖椒是否使用情况和当事人对现场检查无异议的事实,同时证明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处于经营状态。

8、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9日采购红尖椒的登记记录复印件两张,证明被抽检的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尖椒的采购时间。

9、对辰溪县云天食在有味餐饮店经营者唐X华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抽检机构对辰溪县云天食在有味餐饮店依法抽检是在该餐饮店经营者陪同下实施的及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红尖椒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是否获利情况及不申请复检情况。

10、当事人排查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开展整改。

11、当事人向我局申请《关于请求减轻处罚的申请》,证明了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的要求。

1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抽检程序合法。

1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证明抽样的法律依据。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都经当事人进行质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且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作为定案证据,本局给予采信。

2020年1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辰市监听告字〔2020〕 8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在餐饮服务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红尖椒)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查找原因,积极整改,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不合格红尖椒并非主观故意,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之情形,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中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5000-20000万元罚款”,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该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辰溪县支行缴纳罚款(账户:辰溪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06072050001400)。到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送达地点

辰溪县云天食在有味餐饮店

(辰溪县娱乐老虎机东风东路)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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