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市监罚决字〔2020〕112号

发布时间:2020-12-25 17:08 信息来源: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市监罚决字〔2020〕112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名称:辰溪县思源实验学校食堂

法定代表人:刘X满         

经营场所:辰溪县娱乐老虎机育才路思源实验学校餐饮楼

主体业态:单位食堂                                                  

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凉菜);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含撒装熟食销售),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自制饮品(含饮料现榨)制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3MBXXXXXX9K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4312230XXXXXX(1-1)

 《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日期:2018年9月25日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0年10月29日,受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湖南省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辰溪县思源实验学校食堂采购的新鲜小米椒、辣椒依法抽样检测,并于2020 年11月10-11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 FJ204392、FJ204510号,该检验报告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湖南省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编号NO: FJ204392、FJ204510号;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要求,视为放弃复检。

经查明:上述小米椒是辰溪县思源实验学校食堂于2020年10月25日从怀化市佳慧农产品市场兴隆鲜蔬菜批发行采购的,单价:人民币13元/公斤,共购进了12.5公斤,以人民币13元/公斤的价格卖给抽检机构2.5公斤用于检测,其他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完毕。上述辣椒是辰溪县思源实验学校食堂于2020年10月28日从怀化市佳慧农产品市场蔬菜C区C4-5号档口采购的,单价:人民币6元/公斤,共购进了321公斤,以人民币6元/公斤的价格卖给抽检机构2.5公斤用于检测,其他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完毕。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088.5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辰溪县思源实验学校食堂法定代表人刘生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2、辰溪县思源实验学校食堂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3、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一份,证明此次抽检的合法性。

4、湖南省山水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XXXXXXJ)复印件一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71800341059)复印件一份,证明检测机关合法。

5、2020年11月11日湖南省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NO: FJ204392、FJ204510号一份,证明被抽检该批次小米椒、辣椒是不合格产品。

6、2020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辰溪县思源实验学校食堂送达湖南省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NO: FJ204392、FJ204510 号的送达回执一份及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检测报告。

7、2020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对现场检查无异议的事实,同时证明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处于经营状态。

8、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9日采购红尖椒的登记记录复印件两张,证明被抽检的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椒、辣椒的采购时间。

9、对辰溪县思源实验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宋X吾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抽检机构对辰溪县思源实验学校食堂依法抽检是在该食堂工作人员陪同下实施的及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小米椒、辣椒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是否获利情况及不申请复检情况。

10、对辰溪县思源实验学校副校长雷X告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抽检机构对辰溪县思源实验学校食堂依法抽检是在该食堂工作人员陪同下实施的及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小米椒、辣椒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是否获利情况及不申请复检情况

11、辰溪县思源实验学校食堂法定代表人刘X满委托授权书一份。

12、当事人排查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开展整改消除危害后果。

13、当事人向我局申请《关于请求减轻处罚的申请》,证明了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的要求。

1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抽检程序合法。

1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证明抽样的法律依据。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都经当事人进行质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且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作为定案证据,本局给予采信。

2020年 1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辰市监听告字〔2020〕 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辰溪县思源实验学校食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在餐饮服务中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小米椒、辣椒)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查找原因,积极整改,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不合格小米椒、辣椒并非主观故意,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之情形,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中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5000-20000万元罚款”,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人民币2088.5元整;

2、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

3、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3088.5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该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辰溪县支行缴纳罚款(账户:辰溪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06072050001400)。到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送达地点

辰溪县思源实验学校食堂

(辰溪县娱乐老虎机育才路)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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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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