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5-11 11:28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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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

辰政函〔2020〕47号

为坚决遏制耕地抛荒,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有效提高耕地利用率,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抛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耕地,闲置、荒芜耕地。对零星抛荒丘块,由村组集体组织代种代管;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在保持原有承包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由村组集体组织协调流转恢复耕种;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由村组等集体组织(发包方)终止承包经营合同。

二、依法流转耕地。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单位或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流转。对无力耕种的村组集体应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外出创业弃耕的耕地,由村组集体书面告知承包户限期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耕种的,由村组集体组织代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坚决杜绝耕地拋荒。

三、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对已经非农化、非粮化能恢复种植粮食作物的,尽快恢复种植粮食作物,并同步实施耕地质量提升,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优先种三大主粮,其他耕地宜粮则粮、应种尽种,确保稳住现有粮食种植面积。

四、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对造成耕地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五、严格执行种粮补贴政策。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原则,规范补贴发放操作程序,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一律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六、加大种粮扶持力度。加大对30亩以上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把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等有关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粮食生产新型主体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七、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实行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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