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2-01 16:33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20—00010
辰政函〔2020〕144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高排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旋挖机、堆高机、场内车辆等。
二、我县24小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城(即禁高排区)范围为:东至S250线以东400米,南至S250线以南400米左右,西至大酉山公园,北至熊首山公园,围合面积约为16平方公里。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但应优先选用低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经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其排放值符合禁高排区排放标准的,可以在禁高排区使用。
四、加快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使用。在禁高排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我县行政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