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辰府行复〔2023〕20号

发布时间:2023-11-30 10:18 信息来源:辰溪县司法局

辰溪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辰府行复〔2023〕20号

申请人:张某付,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个人身份号码:43302319xxxxxxxxxx,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组。

申请人:张某清,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个人身份号码:43302319xxxxxxxxxx,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组。

申请人:张某文,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个人身份号码:43122319xxxxxxxxxx,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组。

申请人:张某有,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个人身份号码:43302319xxxxxxxxxx,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组。

被申请人: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麻隆辉,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30066545902。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受理,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2023年07月28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房屋位于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xx乡(现为xx镇)xx村xx组、xx组,涉案房屋被划入了沅陵至辰溪高速公路辰溪段建设规划项目征收范围内,于2023年07月28日向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邮递方式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贵机关对沅陵至辰溪高速公路辰溪段建设规划项目中新店村村民张某付、张某清、张某文、张某有等被征地村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相关文件材料;2、沅陵至辰溪高速公路辰溪段建设规划项目中新店村村民张某付、张某清、张某文、张某有等被征地村民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资源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材料;3、辰溪县人民政府呈报沅陵至辰溪高速公路辰溪段建设规划项目征地报批材料时,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的包括新店村村民张某付、张某清、张某文、张某有等被征地村民的社会保障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的专题说明的相关文件。申请获取以上信息的方式为:邮寄;信息的载体形式为:纸质文本。2023年07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至今未答复。申请人认为其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选择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通讯地址为: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xx镇xx村xx组,联系人为张某好,联系电话为139xxxxxxxx。8月16日,被申请人依法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辰人社依申公开告字〔2023〕第x号),并于8月17日进行了邮寄送达,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不存在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形。(二)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是被申请人造成的。因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获取该信息,遂于8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 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通过查询邮政快递单号显示:8月18日,快递已代签收。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规定,被申请人于8月17日已依法送达。10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彩信方式将信息告知书图片资料再次发至139xxxxxxxx(张某好)。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

本府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辰溪县xx镇xx村xx组、xx组,涉案房屋被划入了沅陵至辰溪高速公路辰溪段建设规划项目征收范围内,于2023年07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通过邮递方式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被申请人对沅陵至辰溪高速公路辰溪段建设规划项目中新店村村民张某付、张某清、张某文、张某有等被征地村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相关文件材料;2、沅陵至辰溪高速公路辰溪段建设规划项目中新店村村民张某付、张某清、张某文、张某有等被征地村民向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资源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材料;3、辰溪县人民政府呈报沅陵至辰溪高速公路辰溪段建设规划项目征地报批材料时,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的包括某某村村民张某付、张某清、张某文、张某有被征地村民的社会保障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的专题说明的相关文件。申请获取以上信息的方式为:邮寄;信息的载体形式为:纸质文本。2023年07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8月1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 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地址为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表上填写的联系人地址“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xx镇xx村xx组”,联系人为申请人指定的“张某好”,联系电话为“139xxxxxxxx”。通过查询邮政快递单号显示:2023年8月18日,快递已代签收,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已依法送达。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彩信方式将前述政府信息告知书图片资料再次发至申请人指定的联系人“张某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邮件照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微信快递服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本案为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政争议案件。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表》上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已将相关政府信息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纸质档的形式邮寄给了申请人指定的联系人,联系人也已签收,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本府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付、张某清、张某文、张某有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