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范围及其他事项

发布时间:2022-12-13 10:03 信息来源:辰溪县司法局

行政复议范围及其他事项

1、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

2、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有哪些特点?

简便迅速。行政复议立案、审理程序较行政诉讼简单,审理期限较短,免去开庭应诉等诉累。救济更全面。行政诉讼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不仅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还审查合理性。监督更有力。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监督更加直接、有力。不收费。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3、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登记、行政给付、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哪些事项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1)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非行政行为;

(3)依照《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答复、复查、复核意见;

(4)仲裁裁决;

(5)单独就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或其他非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

(6)民事行为、司法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行为;

(7)政府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措施;

(8)其他依法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5、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哪些部门提出?

答:(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受托机关、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委托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哪些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答: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7、哪些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答:(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被申请人不依法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8、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该怎么办?

答:非复议终局的案件,申请人和第三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行政复议决定如何执行?

答: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