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林罚决字〔2023〕第053号

发布时间:2023-12-05 15:44 信息来源:辰溪县林业局

被处罚人姓名:李*       出生日期:200*年*月**日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430408200*********

现住址:湖南省**市*****街***村***村民组**号  

经查明,你于2023年11月18日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辰溪县***瑶族乡**村“***”地段林地面积1846㎡取土填**村***煤矿复垦复绿 。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已经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 当事人、见证人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批准手续而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

证据三:现场调查报告(辰林政鉴〔2023〕053号)。

证明 当事人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证据四:辰溪县林地管理办公室证明及村证明。

证明 当事人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的林地面积权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李*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本案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破坏林地,已经构成了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事实。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当事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因取土造成林地毁坏壹仟捌佰肆拾陆平方米(1846㎡),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及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未经批准毁坏林地取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湘林法〔2023〕6号)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李*于2024年6月4日前恢复植被,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处毁坏林地面积1846㎡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罚款9968元,大写:玖仟玖佰陆拾捌元整,(1846㎡×6元/㎡×0.9倍)。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公司:辰溪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7890104000067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辰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林业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