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林罚决字〔2023〕第042号

发布时间:2023-11-17 16:07 信息来源:辰溪县林业局

辰林罚决字〔2023〕第042号

被处罚人姓名:陈**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052119**********

现住址:**市**区***路

经查明,你于2022年10月,没有办理林业用地手续在辰溪县***瑶族乡**村“***”地段开采耐火粘土矿造成林地毁坏,2023年6月在复绿施工作业时新增了毁坏林地面积。2023年8月7日,经辰溪县林业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认定你在辰溪县***瑶族乡**村“***”地段采矿造成毁坏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0.59公顷(为一般灌木林地,已全部栽植桂花树)。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和图。

证明 当事人已经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 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批准手续而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

证据三:现场调查报告(辰林鉴字〔2023〕030号)。

证明 当事人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面积及地类。

证据四:辰溪县林地管理办公室证明及村证明。

证明 当事人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林地面积权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本案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开采耐火粘土矿毁坏林地和复绿施工作业时新增了毁坏林地面积,已经构成了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当事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开采耐火粘土矿毁坏林地和复绿施工作业时新增了毁坏林地面积,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裁量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35400.00元)2倍的罚款70800.00元。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陈**2023年6月期间实施的复垦复绿造成林地毁坏,其主观方面没有毁坏林地的故意,客观方面未改变被毁坏的林地用途,且已于2023年7月全面栽植桂花树复绿。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及(湘林法〔2023〕6号)之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陈**未经批准开采耐火粘土矿毁坏林地和采取整理成阶梯状的方式对采矿地进行复垦复绿,施工作业新增了毁坏林地面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及(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责令违法当事人陈**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35400.00元)2倍罚款70800.00元,大写:柒万零捌佰元整,(5900㎡×6元/㎡×2倍)。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8778901040000670  开户行:怀化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辰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林业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