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林罚决字〔2023〕第048号

发布时间:2023-11-23 15:17 信息来源:辰溪县林业局

违法单位;辰溪县***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MB***08*** 地址:娱乐老虎机**路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10月份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辰溪县小龙门乡虎地村“银湾”地段(图斑251号)进行公路提质改造造成公路右侧林地毁坏。经辰溪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辰溪县林业资源监测中心技术鉴定,你单位进行公路提质改造造成公路右侧林地毁坏的面积为贰仟伍佰叁拾捌平方米(2538㎡),地类为乔木林地,表土破坏,未丧失林业生产条件,该涉案林地不属于公益林地范畴。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 你单位进行公路提质改造造成林地毁坏的事实。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询问笔录。

证明 你单位没有办理合法使用林地批准手续而进行公路提质改造造成林地毁坏的事实。   

证据三:证人询问笔录。

证明 你单位没有办理合法使用林地手续而毁坏林地的事实。

证据四:涉案现场调查报告。

证明 你单位进行公路提质改造造成林地毁坏的面积及类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单位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本案当事单位辰溪县***事务中心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毁坏林地,已经构成了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事实。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当事单位辰溪县***事务中心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公路提质改造造成林地毁坏,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当事单位辰溪县***事务中心进行公路提质改造造成林地毁坏贰仟伍佰叁拾捌平方米(2538㎡),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及(湘林法〔2023〕6号)之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施工造成公路右侧林地毁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湘林法〔2023〕6号)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5月21日前恢复植被,作出了如下处罚:

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0.9倍的罚款22842.00元,大写:贰万贰仟捌佰肆拾贰元整[(2538㎡x 10元/㎡)x0.9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78901040000670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林业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