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林罚决字〔2023〕第045号

发布时间:2023-11-27 16:03 信息来源:辰溪县林业局

辰林罚决字〔2023〕第045号

被处罚人姓名:宋**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43302319**********

现住址:辰溪县**瑶族乡***组

2023年10月26日9时30分,宋**到我局综合执法大队主动交代挖林地修建养牛场一事,了解情况后,辰溪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米长城、舒象畅和舒玉梅前往实地调查核实,经查明,你于2023年2月份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辰溪县**瑶族乡**村“**”地段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面积928㎡修建养牛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 当事人宋**、见证人魏**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批准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现场调查报告(辰林政鉴〔2023〕045号)。

证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证据四:辰溪县林地管理办公室证明及村证明。

证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权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宋**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本案当事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破坏林地,已经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当事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玖佰贰拾捌平方米(928㎡),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鉴于当事人宋**主动交代了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本案酌定情节: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湘林法〔2023〕6号)之规定,处当事人宋**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的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及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建养牛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湘林法〔2023〕6号)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宋**于2024年4月24日前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928㎡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罚款5566元,大写:伍仟伍佰陆拾陆元整,{【(694㎡×6元/㎡)+(234㎡×61.5元/㎡)】×0.3倍}。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公司: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7890104000067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辰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林业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