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林罚决字〔2023〕第047号

发布时间:2023-11-29 15:12 信息来源:辰溪县林业局

辰林罚决字〔2023〕第047号

被处罚人姓名:叶**    出生日期:198*年*月*日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302319**********

现住址:辰溪县**瑶族乡**村*组

经查明,你于2022年10月份,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辰溪县**瑶族乡**村“***”地段(***号图斑)占用林地修建养猪场,占用林地面积为342平方米(一般商品林地、灌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 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批准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现场调查报告(辰林政鉴〔2023〕047号)。

证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证据四:辰溪县林地管理办公室证明及村证明。

证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权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本案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修建养猪场,已经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当事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及(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033.00 )0.1倍的罚款2103.00 元,大写:贰仟壹佰零叁元整(342㎡×61.5元/㎡×0.1倍)。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本案酌定情节:叶**夫妇皆为残疾人(叶**为视力残疾人,妻子***为智力残疾人),家里经济条件比较困难,2022年被纳入叶**村监测户,2023年被纳入叶**村低保户,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1倍的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及(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未经批准占用林地修建养猪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及(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叶**于2024年 5月 27 日前恢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对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033.00 )0.1倍的罚款2103.00 元,大写:贰仟壹佰零叁元整(342㎡×61.5元/㎡×0.1倍)。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8778901040000670  开户行:怀化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辰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林业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