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3 08:28 信息来源:辰溪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通知

辰溪县好子湾煤矿:

你矿于2015年8月政策性关闭。根据《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终止采矿行为的矿山企业,应当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所需资金从矿山企业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齐”的规定,现责令你矿在2023年11月25日前完成地质环境治理,逾期不治理的,我局将按照《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未对造成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恢复或者恢复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恢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恢复治理,所需经费由采矿权人、探矿权人承担;对采矿权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代为履行,费用由你矿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局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通知

辰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