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2-10-08 10:13 信息来源:辰溪县公安局

序号 信息事项类别 信息事项内容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1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及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干部的任免及考察材料
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
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
人事处分决定
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2 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3 信访、投诉、举报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
公安机关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
关于投诉、举报信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4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执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它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5 移交期限届满的档案信息 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
6 其他内部事务和过程性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研究中尚未实施的事务;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项
7 公安工作不予公开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四条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四条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刑事案件中影响未成年人名誉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未成年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相关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警务工作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8 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不存在的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855号》
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
说明:1.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2.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如情况变化,将及时予以调整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