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9 16:31 信息来源:辰溪县科学技术局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辰溪县科技计划项目及其经费管理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的实施效率和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辰溪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县财政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其经费管理。

第三条辰溪县科技计划是指根据辰溪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县级科技经费引导支持、由县科技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的相关科技进步活动。

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计划,由法人承担,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科技项目经费是指县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列入财政预算并由县科技局管理的科技三项费(新品种试制费、中间实验费和科技项目补助经费)。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目标管理。所有科技项目都应当明确计划项目目标,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及进行项目验收。

第五条:派驻纪检组对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及经费使用实行全程监督。

第六条县科技计划项目分科技研究项目、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县科技计划项目侧重于后补助。

科研项目是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创新性研究与开发项目。由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类组成。

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是以工业或农业企业为主体实施现代农业新模式、新品种,以及工业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项目。

第七条:县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每年按计划要求受理申报、集中审批立项制度。

第八条:县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资产、科技管理制度;

2)项目负责人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3)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单位应遵守每个单位每年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项,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的县级科技项目不得超过1项。

第十条: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①立项的背景;②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③预期目标;④计划进度安排;⑤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⑥经费预算。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知识产权证书等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发文征集。对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要求,受理时间等具体事项进行通知;

2)项目申请。项目的申请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县科技局综合业务股;

3)项目受理。业务股对项目申报的合规性、真实性、企业科技信誉度、科研条件、项目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会同财政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4)项目专家评审,随机从专家库抽取5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委,按照项目评审办法、量化、确定是否立项和立项标准。

5)项目审议。局长办公会会议根据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拟立项项目公示名单。

6)项目立项。根据公示结果,由局党组会议做出立项决定,确定项目类别及经费,报县分管领导审核,下达科技计划项目文件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自立项之日起,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计划书的管理。

1)县科技局的责任是:①按立项规定下达拨付科技经费;②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③组织验收。

2)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是:①按进度实施项目;②专款专用;③及时报送项目进度及所需的材料。

第十四条:县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执行的,经县科技局研究后作出中止决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下达的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必须单独到账、独立核算,开支范围必须按照计划书确定的内容和经费预算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主要有: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资料及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租货费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计划任务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计划书;

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及佐证材料;

4)经费使用详细清单及相关票据复印件。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以项目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计划书规定的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

2)项目计划书确定的项目经费实际支出决算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第二十条县科技局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计划书确定的任务,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计划书提出的主要任务未完成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

3)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费整改完善后,一年内可再次申请验收。最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三年内不予受理该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的申请,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的,列入失信名单,今后不再受理该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的申请,不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辰溪县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