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溪镇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2-10-17 13:58 信息来源:辰溪县修溪镇

修溪镇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序号 信息事项类别 信息事项内容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1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财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财务中的各类涉密文件,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民兵及武装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关于武装工作和民兵组织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如武装力量组织编制,武装力量建设规划,战备、军事训练状况等。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他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他监管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五条
3 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 、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 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干部任免考察材料;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人事处分决定;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内部统计数据、方案、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等;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4 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
5 行政执法案卷等信息 行政许可案卷: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书;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许可办结报告;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处罚文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行政强制案卷:查封(扣押)类文书、证据等材料;冻结存款、汇款类文书、证据等材料;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类文书、证据等材料;行政强制执行类文书、证据等材料。
6 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

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

7 移交期限届满的档案信息 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
8 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 权限内政府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章第十条
投资项目
10 工作秘密 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 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 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 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
措施、方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 定: “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社区矫正等案卷资料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