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蒲溪瑶族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2020-09-24 11:39 信息来源:辰溪县上蒲溪瑶族乡


目  录


一、乡党委领导重点工作清单(8项)

(1)加强乡镇党的政治建设…………………………………………1

(2)推动乡镇经济建设………………………………………………1

(3)推动乡镇精神文明建设…………………………………………2

(4)推动乡村治理……………………………………………………2

(5)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3

(6)加强村党组织建设………………………………………………3

(7)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4

(8)加强乡镇意识形态工作…………………………………………4

二、乡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9类119项)

1.行政许可类(5项)

(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5

(2)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6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7

(4)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8

(5)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8

2.行政处罚类(5项)

 (1)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9

 (2)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10

 (3)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11

(4)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12

(5)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违法行为的处罚…13

3.行政给付类(3项)

(1)受委托发放种苗造林补助费…………………………………14

(2)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14

(3)高龄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15

4.行政强制类(9项)

(1)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16

(2)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16

(3)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17

(4)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18

(5)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18

(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19

(7)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19

(8)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20

(9)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21

5.行政确认类(6项)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2

(2)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22

(3)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待遇审核及监督管理…........23

(4)残疾证办理(委托办理)………………………………………23

(5)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委托办理)…………………………………24

(6)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24

6.行政裁决类(3项)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25 (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26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处理……………………………27

7.行政征收类(1项)

(1)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28

8.监督检查类(13项)

(1)消防安全监督检查……………………………………………29

(2)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30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非法生产经营查处和事故处置…...............................…………....................................…30

(4)乡镇财政资金预算管理………………………………………31

(5)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32

(6)对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检查监督……………………………………………33

(7)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33

(8)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的审核监督…….......……34

(9)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35

(10)水土保持监督管理………………...........………………36

(11)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37

(12)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38

(13)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监督检查…………………………………38

9.其它类(74项)

(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审核………………………39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39

(3)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40

(4)村庄集体土地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初审……………………………….............................................40

(5)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41

(6)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41

(7)农村承包地调整方案的批准…………………………………42

(8)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42

(9)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43

(10)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43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初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44

(1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审……………………………45

(1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续保………………45

(14)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初审…………………………………….…46

(15)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进行初审…………………………………….............…47

(16)惠农补贴数据采集及公示……………………………………48

(17)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初审…………………………………48

(18)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49  

(19)非本地户籍的临时遇困人员的救助责任…………………50

(20)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转报……………......………51

(21)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的申请受理和初审…………51

(22)孤儿保障对象审核………….......…………......……...…52

(23)设立儿童督导员………………………………....……………52

(2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53

(25)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54

(26)未成年人保护…………….............………….....…………55

(27)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机构的批准....................…...……56

(28)老年人权益保障……..................................……………57

(29)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58

(30)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58

(31)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59

(32)本乡镇(街道)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安置……60

(33)生育服务登记……......…..........……...........………………61

(34)兵役登记……........………...............………………62

(35)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初步审查、政治审查………63

(36)未达到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64

(37)殡葬管理……………………................……………65

(38)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65

(39)饮用水水源地保护……………………………………66

(40)家庭农场认定初审………………………………67

(41)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68

(42)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69

(43)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70

(44)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71

(45)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及扑救…………………72

(46)矿产资源保护…...................…............……………73

(47)水库大坝安全管理…...........…............……………73

(48)防汛准备和汛前检查…......................………………74

(49)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75

(50)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76

(51)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77

(52)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78

(53)调用征用应急救援物资的归还与补偿…………………78

(54)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并及时处理和报告…79

(55)生产安全事故救援…............................………………80

(56)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80

(5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81

(58)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发布....................................……82

(59)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组织应急演练……...........……83

(60)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84

(61)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加强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加强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85

(62)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86

(63)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87

(6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88

(65)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89

(66)信访事项受理………………........................……………90

(67)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91

(68)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92

(69)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解处理…93

(70)本区域内特殊群体基础数据统计........................…93

(71)捕杀狂犬、野犬…….............……...……………………94

(72)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94

(73)民间纠纷处理决定执行…......................………………95

(74)林木采伐、林木运输许可审核….....................………………96



上蒲溪瑶族乡权力清单和

责任清单参考目录(127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加强乡党的政治建设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开展党内主题教育,推动乡村党员干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②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③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讨论和决定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政治建设考察向基层延伸;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工作;⑤领导乡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法依章程履职;⑥加强乡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党委的党组织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⑦加强乡民主政治建设,支持人大、政协开展工作。⑧加强统一战线、党管武装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军区办公室关于加强新时代基层人民武装部、村级民兵营(连)建设的意见》

2

推动乡经济建设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创新时代“三农”工作新局面的意见》

①加强党对乡经济工作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制定和实施乡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增加农民收入;②动员和带领群众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脱贫目标,巩固提升脱贫成果;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④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现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⑤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因地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创新时代“三农”工作新局面的意见》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3

推动乡精神文明建设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

①落实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和要求,组织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②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深入开展文明家庭、文明村镇创建活动和“最美新乡贤”等各类评比表彰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进农村移风易俗;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弘扬时代新风;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⑤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保护传统村落和民族特色乡;⑥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做好农村宗教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第十五至十九条

4

推动乡村治理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①加强党对乡村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②研判分析本地社会治安工作形势,强化工作机构建设、力量配备、经费保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社会治安问题、公共安全隐患、社会稳定风险;③推进平安乡村和平安社区建设,抓好信访维稳工作,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坚决惩治涉黑涉恶势力及其“关系网”“保护伞”;④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⑤组织落实投放农村的公共服务资源,努力解决上学、就业、看病、养老、居住、出行、饮水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⑥建好用好乡党群服务中心,以“互联网+”推进党务、政务、商务、公共服务“四务融合”;⑦加强村级综合服务站点建设,推进村级便民服务点和网上服务站点全覆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进村(社区)办理。⑧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抓好安全生产、防汛救灾、禁毒等工作。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5

加强乡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①加强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③落实上级部署,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乡事业编制人员中择优选拔乡领导干部,从乡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中考录乡镇公务员,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大学生村官(村务专干)中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④重视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⑤积极培养本土人才,强化人才激励,注重柔性引才用才,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⑥落实乡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有关政策,提高乡村干部待遇,切实关心关怀乡村干部。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

6

加强村党组织建设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①深入开展党支部“五化”建设,创新村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抓好村“两委”换届工作,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提高村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②组织开展村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评议考核;③强化农村党员教育培训,加强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④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返乡创业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中的党员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培养选拔村后备力量,建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村干部队伍;⑤坚持政治标准、质量标准,按要求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备案、发展对象的备案和集中培训、预备党员的预审和审批;⑥做好党员表彰激励、关怀帮扶工作。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三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九条;《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党支部“五化”建设的意见》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7

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①认真履行乡镇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②深化“互联网+监督”工作,加强对乡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对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从严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③开展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④加强乡村干部作风建设,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⑤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村级民主监督。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委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

8

加强乡镇意识形态工作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加强网络舆情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妥善处置本辖区意识形态领域问题,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导权。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八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行政许可类(5项)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2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

行政许可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4

行政许可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5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二、行政处罚类(5项)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处罚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

行政处罚

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1月26日修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1.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并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4

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5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违法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规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要求保存进货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三、行政给付类(3项)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给付

受委托发放种苗造林补助费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二条: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种苗造林补助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退耕还林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2

行政给付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1.审核责任:对申请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依法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管理责任:对已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

行政给付

高龄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1.审核责任:对申请高龄补贴的对象依法进行审核。

2.管理责任:对已纳入高龄补贴的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四、行政强制类(9项)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强制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2

行政强制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

行政强制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1.催告责任: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4.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4

行政强制

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理由及决定。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强制执行或配合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有关善后工作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条款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5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理由及决定。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强制执行或配合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6

行政强制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7

行政强制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四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

8

行政强制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1.催告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9

行政强制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1.组织责任: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五、行政确认类(6项)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2

行政确认

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四条: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

行政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待遇审核及监督管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救助供养的,应当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

4.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4

行政确认

残疾证办理(委托办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残疾人组织,配备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条等有关规定,探索将残疾人证办理职权由县残联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

5

行政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五条

6

行政确认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六、行政裁决类(3项)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2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2010年11月30日修正)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3

行政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七、行政征收类(1项)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征收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1.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2.决定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3.送达责任:征收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4.征收责任:社会抚养费应当由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一次缴清。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未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

八、监督检查类(13项)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2

监督检查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

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非法生产经营查处和事故处置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2.处置责任:组织落实整治措施,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4

监督检查

乡镇财政资金预算管理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其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乡镇预算收入和支出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确定。第三十六条:乡镇财政机构负责监督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其执行情况。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5

监督检查

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规定:1.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目标: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范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2.强化对补助性资金的监管。3.严格项目资金监管。4.规范乡镇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的监管。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7

监督检查

对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1.受理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受理群众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进村(居)调查,形成调查结论。

3.处置责任:经调查核实,事实成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8

监督检查

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1.检查责任:对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没有及时移交的村(居),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尽快完成移交工作。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9

监督检查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的审核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1.审核责任:重点审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主体、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处置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及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责令并指导改正。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10

监督检查

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对村(居)务公开问题的反映。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进村(居)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

3.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于误解的及时澄清;反映属实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政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11

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12

监督检查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1.检查责任:对拨付到村的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使用、管理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派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做好检查记录,让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

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3.公开责任:按照方案规定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4.事后监管责任:强化对征地补偿款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14

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1.检查及报告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进行及时安全检查,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必要时采取紧急临时处置措施。

2.落实责任:认真落实重大隐患防范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5

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监督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教育批评责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八、其他类(74项)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其他类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审核,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审查责任:审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方案,并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2.转报责任: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

其他类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八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1.编制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转报责任:按规定报上级政府批准。

4.公开责任:制发规划;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

其他类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八条: 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条第三款:城乡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

1.编制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3.转报责任:转报上级政府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4

其他类

村庄集体土地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初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三十条: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

2.初审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审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同时将初审材料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5

其他类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同时将审核材料报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6

其他类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1.执行责任:落实各项管理保护制度;乡镇政府与村(居)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确保本乡镇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禁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2.监管责任:基本农田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7

其他类

农村承包地调整方案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和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8

其他类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9

其他类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勘查。

3.审核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不同意的要及时告知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公示审核结果。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10

其他类

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按照下达的指标任务选择符合项目实施的地块,确定是否符合地类和规划项目实施客观的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征求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组织可研、规划设计报告。

4.送达责任:组织招投标,按要求实施项目,制作验收申报材料。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1

其他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初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12

其他类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个人委托的村(居)提交的申请。

2.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 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13

其他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续保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缴费续保、政策宣传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村级(社区)协管员制度。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14

其他类

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向县级民政或医保部门报批。

3.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15

其他类

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进行初审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第三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 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市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

《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湘民发〔2016〕4号)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县级残联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1.受理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2.审查责任: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残联和县民政局进行相关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给付责任:协助资金发放。

4.检查责任:按规定对残疾人“两补”资金实施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

16

其他类

惠农补贴数据采集及公示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乡〔2017〕8号):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部署,组织本乡镇业务主管站所完成补贴数据的采集,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补贴乡镇居民的财政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

1.组织责任:组织乡镇业务主管站所开展补贴数据采集。

2. 公示责任: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3.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

17

其他类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初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等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审查、转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初评意见并转报县级应急部门。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18

其他类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1.受理责任:受理居民个人申请。

2.审核责任:按一般程序或紧急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3.公示责任:按规定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19

其他类

非本地户籍的临时遇困人员的救助责任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三条第二款: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类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1.受理责任:应当协助临时遇困的非本地户籍对象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先行受理。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20

其他类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转报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关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转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同时及时转报县级卫健部门。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21

其他类

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的申请受理和初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7月5日修订)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转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同时将初审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22

其他类

孤儿保障对象审核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四条:严格规范发放程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 审核转报责任:对村(居)委会报送孤儿初审合格材料的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经乡镇(街道)负责人在《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管理责任:提供关爱服务。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保障基本生活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23

其他类

设立儿童督导员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第二条: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督导员”。

1. 督查责任: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加强对儿童督导员的工作指导。

2.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

24

其他类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第二条:规范认定流程。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关于终止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1.查验责任:对事实无人抚养保障对象按政策要求进行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

2.管理责任: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3.给付责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待遇到位。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25

其他类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第二条第二款: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第三条第二款: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1.督查责任:督查所辖村居儿童主任加强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工作;督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督促落实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对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严肃问责。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26

其他类

未成年人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类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执行责任: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7

其他类

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机构的批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1.受理责任:受理特困人员本人或委托人提出的集中供养申请。

2.审核决定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决定。

3.监管责任:对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供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28

其他类

老年人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1.执行责任: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9

其他类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类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转报责任:审核申请人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其个人信息,收取必需材料,上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光荣院管理办法》

30

其他类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类社会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31

其他类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类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服务责任:建立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服务小组,为部队和优抚对象提供服务。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包户服务。服务性的窗口单位,应普遍设立拥军优属服务窗口,或挂牌注明拥军优属优先服务内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2

其他类

本乡镇(街道)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安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类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1.救助责任: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

2.教育责任: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类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3.安置责任: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给予妥善安置。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3

其他类

生育服务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转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同时将初审材料报县级卫健部门审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4

其他类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9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转报责任:将审查材料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征兵工作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5

其他类

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初步审查、政治审查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6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2.初审责任:按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同公安派出所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3.公示责任:填报登记,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征兵工作条例》

36

其他类

未达到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

《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第三条第一款: 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意见》(湘民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款: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时应当实行登记管理。对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由乡镇(街道)财政所或村(社区)对其财务进行托管。

1.管理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进行业务活动、党建、财务指导和管理。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意见》

37

其他类

殡葬管理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17年12月28日修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1.监管责任:推动本辖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协助职能部门开展殡葬执法。

2.宣传责任:宣传殡葬改革法规政策,深化丧俗改革,推进移风易俗。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38

其他类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转报审批: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殡葬管理条例》

39

其他类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六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 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告知执行责任: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警告、警示标志,按照法律法规对水源进行保护。

2.预防责任:对可能对水源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40

其他类

家庭农场认定初审

《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湘农发〔2016〕294号)第七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申报家庭农场所在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发布认定名单并备案,同时录入全省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颁发由省农业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证书》。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提出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不予确认的应当说明理由)。

3.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41

其他类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1.预警责任: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后,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报告责任:指挥部应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汇报。

3.处置责任: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4.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监视疫情动态和疫情应急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2

其他类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监督责任:协助相关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执行责任: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县级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43

其他类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类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1.执行责任: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控制疫情扩散以及生活安排。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4

其他类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第三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和农业标准化知识普及、推广。 

2.监督责任: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农资经营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开展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和质量追溯等,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

3.处置责任: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5

其他类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及扑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2018年11月30日通过)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相关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和应急管理范围。第三条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1. 预防责任: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成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定期进行防火培训和演练;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2. 监督责任: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相关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接报火灾,调查核实,按规定启动应急处置办法,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46

其他类

矿产资源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1.执行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

2.督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业秩序进行督查。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7

其他类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1.安全检查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水库大坝的安全检查。

2.落实责任:根据乡镇实际,建立健全水库大坝的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3.责令改正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改正。

4.事后监管责任:当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48

其他类

防汛准备和汛前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1.宣传教育责任: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动员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

2.预防责任:组织做好防汛责任制落实、预案编制和演练、物资队伍保障、水利工程隐患整改等防汛准备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3.监督检查责任:必须对辖区内汛前准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影响度汛安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必须采取临时度汛措施;重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必须对辖区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4.处置责任: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巡防人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49

其他类

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釆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类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1.预防责任:根据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部署和要求,组织做好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工作,做好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等工作。

2.处置责任: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50

其他类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

1. 组织责任:在上级支持下组织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

2.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51

其他类

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类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类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1.组织责任:当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

2.群众转移安置责任:按照各级政府预案,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3.检查责任:现场检查撤离情况以及生活安排。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52

其他类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四十八条: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1. 组织责任: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2.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53

其他类

调用征用应急救援物资的归还与补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二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 归还和补偿责任:根据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征用救援物资器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对征用使用毁损的要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2.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54

其他类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并及时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第二十八条: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1.巡查责任: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险情。

2.处理责任:接到有关险情的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

3.报告责任: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55

其他类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1.报告责任: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2.处置责任: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56

其他类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1. 调查责任: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安排,派人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2.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7

其他类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1.报告责任:立即向有关应急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组织疏散责任:及时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类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各类人员。

3.处置责任:在专家及有关专业部门指导下,参与事故救援,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8

其他类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预防和发布责任: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和发布应急救援预案。

2.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59

其他类

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组织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 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60

其他类

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第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规划及年度建设、养护计划。

1.执行责任:按照程序和国家规定组织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2.监管责任: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加强日常养护和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

61

其他类

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加强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加强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十五条: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第四十二条: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1.执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

62

其他类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民兵工作条例》(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1.执行责任:组织并协助开展民兵工作。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

63

其他类

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主席令第五号)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1. 组织责任:组织做好优抚安置、走访慰问、帮扶援助、信访维稳等工作。

2.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做好退役军人信访工作的意见》

64

其他类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类措施。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管控责任:对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戒毒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接收、协调衔接、有效管控。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

65

其他类

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

1.安置帮教责任:对于“一般刑满释放人员”,要动员其安置帮教责任单位、家庭成员和村(社区)代表在释放之日将其接回。对于“重点刑满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将其接回,进行安置,并帮助实现就业。建立健全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组织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安置帮教工作措施,积极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66

其他类

信访事项受理

《湖南省信访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指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决定提出的改变或者撤销的要求;(四)其他类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对信访事项申请进行登记和受理;对上级转办的信访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

2.办理责任:信访事项受理后,按规定办理,书面送达信访人。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信访条例》、《湖南省信访条例》

67

其他类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受理责任:对行政调解申请进行受理。

2.调解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做出调解。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68

其他类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类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允许劳动关系双方对劳动争议进行必要陈述。

2.调解责任:找准争议核心问题,对其中涉及的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并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69

其他类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解处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依法调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和纠纷。

1.受理责任:对申请调解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矛盾纠纷的,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2.调解责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矛盾纠纷。

3.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70

其他类

本区域内特殊群体基础数据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1. 采集责任:定期按《民政事业统计台账制度》要求采集低收入的贫困群众、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孤儿弃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留守和困境儿童、留守老人等特殊群体对象的基本数据,并按动态原则及时更新。

2. 审核责任:开展数据审查,确保数据真实,在规定时间报送数据。

3.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民政事业统计台账制度》

71

其他类

捕杀狂犬、野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1.受理责任:根据狂犬、野犬事件的举报及时受理。

2.组织责任: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3.监管责任:强化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2

其他类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1.上报责任: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应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汇报。                               

3.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73

其他类

民间纠纷处理决定执行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1.及时介入民间纠纷,对纠纷原因、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各方意见,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2.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3.在法定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执行纠纷处理决定。

4.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74

其他类

林木采伐、林木运输许可审核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核发。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