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统计局关于印发《辰溪县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8 15:55 信息来源:辰溪县统计局

辰统发〔2020〕7号

辰溪县统计局

关于印发《辰溪县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队、中心(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文件精神,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辰溪县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统计局

2020年4月28日


辰溪县统计局防范和惩治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国统字〔2018〕170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结合辰溪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县统计局成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分管法制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法制股股长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统计人员。

三、责任类别和要求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一)局领导班子责任

局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统筹谋划部署。结合全县统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确保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领导推动。定期召开党组专题会议,听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汇报,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重大事项,督导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确保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3.严惩违法行为。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全面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务责任,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4.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党校将统计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建立完善党组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统计机构全员普法机制。

5.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领导,建立专门统计执法机构,配强统计执法人员,充实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保障统计执法经费和条件,推动树立统计执法权威,增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能力。

(二)党组书记、局长责任

局党组书记、局长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担负以下责任:

1.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党组成员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2.组织健全工作机制。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3.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普法、执法监督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4.领导督办重要案件。领导、组织和支持统计执法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听取案件查处工作情况汇报,做好研究、协调和督办工作;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5.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全县统计系统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全县统计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管理。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对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主体责任。

1.分管法治工作的班子成员责任。一是组织协调统计法治工作,根据全县统计法治工作实际,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定期向党组和党组书记、局长汇报法治工作情况。指导督促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制定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听取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二是组织起草辰溪县统计法治文件,组织对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求在有关文件中予以体现。三是组织拟定全县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方案,指导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推动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四是组织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组织落实既定的统计执法检查事项,推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及时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及时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审核处分处理意见和执法文书;五是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推动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充实做强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

2.分管统计专业的班子成员责任。一是落实专业分管责任。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政令,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研究落实分管范围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专业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二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分管专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督促专业股室、专业人员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分管专业培训。三是组织依法开展调查。组织分管专业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专业股室、专业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四是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分管专业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五是建立数据核查机制。组织分管专业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支持配合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四)统计人员的责任

1、专业类股室统计人员: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健全专业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专业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对在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交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支持配合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①统计调查设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调查目的和计划,依法设计统计调查制度,科学确定调查范围、调查指标、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频率、调查方法及组织方式等内容。确保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符合设计目的,调查表式的内容能够清晰、准确反映调查目的,调查指标规范统一,指标解释明确清晰,所用统计分类标准正确,调查方法科学严谨。合理设置调查指标精度, 科学测算样本量,确定切合实际的抽样和样本轮换方式。

②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审查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确保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工作规程要求,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③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单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时更新。调查单位的确定要符合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要求。

④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人员。应当按规定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执行具有法定标识的调查项目,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动员等工作。

⑤数据采集人员。应当准确把握统计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确定调查对象,如实采集、初审、报送调查对象原始数据,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管理。

⑥数据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审核下级机构或者统计调查对象报送、提供的数据,如有疑问应按规定及时退回下级或调查对象核实修正,保留修改痕迹,并提供相关说明。

⑦数据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资料完整、安全和可查询等管理目标要求,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规定分类、备份或清理统计资料。

⑧数据质量核查人员。应当坚持独立扎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统计调查对象,赴统计调查对象现场,认真核查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和调查表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统计执法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3、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管理统计人员:应当负责研究和制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按要求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相关工作。

4、综合类股室(办公室、人事等)统计人员的责任:认真学习、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单位内部分工,积极配合、支持、监督专业类股室、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搞好责任制的结果运用和考核考评。

四、责任认定

(一)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的责任认定

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2.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统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和定期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3.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建立执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和统计信用制度;

4.对本地区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5.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6.本地区、本系统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7.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8.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

9.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二)统计人员的责任认定

局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含依法聘用的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1.未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被上级检查通报的;

2.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的;

3.未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

4.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5.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

6.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

7.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的;

8.未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其他情形。

五、考核考评与责任追究

(一)考核考评和结果运用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全员全过程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对有关人员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

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三)统计人员的责任追究

局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含依法聘用的工作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应当予以通报,同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本年度工作进行部署。

此办法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